行贿罪与受贿罪都会涉及到财产的数额,都是用财产进行行贿受贿,财产金额是犯罪的标的,有金额,就会涉及到经济损失的问题,那么,对于行贿罪中的经济损失问题,应该如何去认定他呢,跟着北京行贿罪刑事律师一起看看吧。
如何认定行贿罪中造成经济损失
2015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相继颁布实施,对贪污贿赂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也引发了司法工作人员、理论专家学者的关注,本文拟从如何认定行贿罪中的“经济损失”进行探析,和大家共同商榷。
一、行贿罪中涉及经济损失的内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行贿罪的规定里涉及经济损失的有两处:一处是第三百九十条对行贿罪处罚的规定,另一处是第三百九十条之一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处罚的规定。
在《解释》中涉及经济损失的分为两种情况:1.对行贿罪的入罪标准的规定,具体在该司法解释第七条中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即按照行贿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等情形,即使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仍以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2.对行贿罪的处罚标准的具体细化。具体在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贿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均具有的三种情形和“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其中在“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中对行贿罪的情形和经济损失的数额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二、认定行贿罪中经济损失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经济损失界定的范围。与2012年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相比,2016年4月两高的《解释》对经济损失的规定有了变化,即以往的司法解释对行贿罪造成的经济损失仅限于直接的经济损失,新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的经济损失,不区分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二)经济损失界定的时间点。对于行贿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精神进行适用。即:“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
对于行政机关可以继续追缴的损失和被害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解决的损失可不可以认定行贿罪造成的损失。根据解释《一》的规定可以看出,经济损失应该是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无论是立案时可以通过依法追缴或通过法律诉讼追回的经济损失,还是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都应认定为“实际造成的损失”。
三、如何认定行贿罪经济损失
(一)对不同类型的经济损失的认定方法。出于不同犯罪目的、采用不同犯罪手段的行贿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类型不同其认定方法也不同。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区分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从而采用不同的认定方法。
1.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方法。比如为进行走私、偷税、骗税、骗汇、套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向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等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可以按照其实施走私、偷税、骗税、骗汇、套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利益来认定,具体来说就是走私等的赢利额、偷逃的税款额;为非法办理金融、证券业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行贿的,可以从非法办理的金融、证券业务在实施的过程中引发的后果来认定,比如贷款、担保或承兑造成的银行或证券经营公司资金的损失等,这些多是直接的经济损失,往往有相关的账目可查,比较容易认定。为了申报项目或骗取专项资金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可以举例说明其造成经济损失的认定方法。2012年7月,朱某和杨某为了感谢淮南市环保局计财科科长黄某在淮南市乡野生态农业园公司(以下简称“乡野公司”,实为朱某公司)和淮南市椒水天歌渔业公司(以下简称“椒水天歌公司”,实为杨某公司)申报水污染治理资金上给予的帮助,两人向黄某行贿40万元。由于黄某不能严格履行职责,致使“乡野公司”和“椒水天歌公司”不符合水污染治理项目的申报条件,仍然分别套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183万元、203万元。合计人民币386元。在该案例中行贿罪带来的经济损失属于直接经济损失,有淮南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批表证实,淮南市环保局分四次共计拨付183万元给乡野公司用于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经费。杨安某的公司环保项目也审批下来,拨付资金人民币203万元。该审批表由财务负责人黄某签字审核。因为有专项资金审批表、款项拨付记录,此案的经济损失比较容易认定。
2.对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比如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行贿的,如果获取工程、项目后偷工减料,工程、项目不合格及通常所说的豆腐渣工程引发的经济损失,这部分损失不仅包括被浪费的国家的投资资金,而且还包括工程项目不合格引发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对此部分经济损失的认定不仅要查账,还要进行统计和调取损失财产的原始发票及凭证,必要时还需进行评估和鉴定;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向有关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被查扣的假冒伪劣产品的数量、出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的数量、获得的利益,被假冒的产品的市场价值等都可以作为认定该类行贿犯罪造成损失的参考指数;
(二)对牵连型或对合型犯罪案中的经济损失的认定。
行贿罪和受贿罪属于对合型犯罪,行贿罪和渎职罪属于牵连型犯罪,受贿犯罪或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往往和行贿犯罪有关联,这时就需要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正确的认定,而不能进行行贿数额来处理行贿犯罪,否则会造成对行贿犯罪处理上的出现轻纵的结果。举例说明:为了逃避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向国家机关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如环境监管失职案、非法采矿渎职犯罪案,这些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重合,可以将在渎职犯罪中认定经济损失的证据放在行贿案件中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司法解释对一些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认定方法做了具体的规定,行贿罪和渎职犯罪相关联,因此,可以参照办理渎职案件认定经济损失的方法来认定行贿犯罪案件中的经济损失。对环境污染、矿产资源被破坏造成的损失,以行业规定的相关标准,如水域污染面积、污染等级、土地面积、损毁林木、矿产资源被破坏的程度等来界定损失,必须做鉴定进一步确认经济损失的,则由相关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报告。办理此类案件,关于经济损失方面的证据可以在两个案件使用。
(三)用公款公物行贿的如何认定行贿罪的经济损失。用国家文物行贿或者用优抚、救济、扶贫、教育等专项特定款物行贿或者用党费、团费行贿的,因行贿款的来源不是来自于行贿本人,行贿款本身就是属于国家的,此类行贿犯罪从犯罪行为完成时就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了对行贿犯罪作出正确的处理,有必要对经济损失进行认定,认定方法可以采用以上三种方法,即直接查询账目、结合其他证据、鉴定来认定。
以上就是北京行贿罪刑事律师为你介绍的法律知识,在《解释》中涉及经济损失的分为两种情况,1.对行贿罪的入罪标准的规定。2.对行贿罪的处罚标准的具体细化。有对于国家的损失,有对于个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