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贿罪,指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行贿。这个罪名一般都会影响行为人的声誉和经济活动。那么行贿罪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应该怎么写呢?今天北京行贿罪刑事律师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
行贿罪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范文介绍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某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朱家庆及其母亲赵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贵院正在审查起诉的涉嫌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朱某的辩护人。根据会见犯罪嫌疑人和有关人员,辩护人根据所了解的本案案情比较轻微的事实,现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考虑。
建议人民检察院对朱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做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1、2014年8月2日下午4时许,朱某发生故意伤害受害人崔宝利的行为事发突然,没有事先预谋、涉嫌犯罪的行为因一时着急偶然发生。从实施伤害行为和造成的伤害后果看,虽然给受害人造成轻伤后果,但情节相对轻微。事发以后本人立即表示悔意,尤其是在公安机关羁押期间,本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一时冲动给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自愿认罪。本人已经通过辩护人和其家属向受害人表示赔礼道歉。
2、事发后,通过嫌疑人家属、辩护人与受害人积极沟通协商,当事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嫌疑人通过其家属就受害人本次受害损失予以赔偿,即赔偿受害人医疗费1000余元,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000元。同时就朱家庆的错误行为已经取得受害人崔某的谅解,崔宝利表示放弃追究朱某的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受害人同时也希望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朱某的法律责任,撤销案件或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朱家庆到案后的全部表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辩护人认为对于犯罪后,加害人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罪悔过、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视为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降低,没有采取羁押措施的必要,甚至于失去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特殊预防意义,对其决定不起诉就很有必要。为此,建议检察机关在对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本着维护法律尊严和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对本案嫌疑人朱某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行贿罪简介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分为对个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三种情况。而对于行贿罪,中国法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这种法律意见书应该是每一个合格的律师都应该学会的文书。作为律师,一定要严格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进行法律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