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官员发生贪污受贿的的情况是很多的,近年来加大了打击贪污的力度情况有所好转,一街道办党工委书记指使手下套取公款105万余元,用于送领导及个人旅游、消费,还多次帮他人在职务升迁、人事调动谋取利益,受贿24万余元。接下来由的北京贪污罪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广东官员贪污套取百万公款获刑,贪污罪量刑标准规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广东官员贪污套取百万公款获刑
2006年6月,刘伟灵任从化市江埔街党工委书记,2011年9月提为副处级干部,2012年1月任从化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
法院查明,刘伟灵犯两宗罪,其中一宗是贪污罪。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伟灵利用担任原从化市江埔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指使原从化市江埔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所长方某,通过虚列开支的方式套取公款人民币955579.5元、虚大工程款的方式套取公款100000元,以上共计1055579.5元。
据刘伟灵自己供述,2009年~2012年1月,他在任江埔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时,指使江埔街财政所所长方某通过虚列开支、虚开发票等方法,从江埔街道办事处财政资金中套取公款约105万元,这些钱部分用于送给领导,部分用于个人旅游、个人消费。
此外,法院还查明,2007年~2011年期间,刘伟灵利用担任原从化市江埔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禤某汉、黎某、钟某等人在人事任免、工程招投标、工作调动、职务升迁、人事编制转编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人员贿送的现金共计24.2万元。案发后,刘伟灵退缴受贿所得24.2万元。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刘伟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0万元。此外,法院还判决对刘伟灵退缴的受贿赃款24.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追缴刘伟灵贪污所得1055579.4元,发还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政府江埔街道办事处。
贪污罪量刑标准规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贪污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贪污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贪污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贪污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贪污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贪污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贪污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机关在对贪污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贪污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