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应该经常会在电视上看新闻以及各种法律节目。我们应该也会时不时看到有关官员贪污的各种新闻,那么,非法占有与贪污到底是具体是什么呢?他们之间有什么区别呢?今天,北京贪污罪刑事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贪污罪的构成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两者缺一不可。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其中,管理与主管的区别在于:主管对财物有支配权,它可以指定或者改变财物的用途和方向,而管理则无此权,它只有监守、保管的职权;经手与管理的区别在于:管理是对公共财物的直接管理的职权,而经手则无对财物直接管理的职权,只是依据职务有权领取、支出和报销财物。
侵占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党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它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侵占公私财物的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廉洁自律制度,又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
贪污与侵占的区别如下:
一是主体区别,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主观目的不同,前者目的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后者目的是侵占公私财物。三是侵犯客体的区别,前者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而后者的客体是廉洁自律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四是行为对象不同,前者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而后者的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五是行为方式的区别,前者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后者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即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行为,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的行为,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行为,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行为)。在执纪实务中必须对上述的区别准确把握。
大家一旦在生活中遇到符合类似情况的官员或地方官,可以上报给相关政府机构,构建文明社会,从你我做起。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