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该都在新闻上听到过受贿罪,在实践中,还有另一罪名与受贿罪非常相似,那就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两个罪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那么,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区别是什么呢?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联系又有哪些呢?今天,北京受贿罪刑事律师将为大家带来对这个问题详细的解答,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文。
一、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区别
1.主体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
2.客观方面不同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而斡旋受贿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概念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标准
1.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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