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是指政府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利益为他人谋取福利的犯罪,是现在社会上逐渐减少的一种犯罪,受贿罪在例如犯罪之后,犯罪次数越来越好少,我们也应该严于律己,不要触犯法律,一下就是北京受贿罪刑事律师为大家在网上搜集到的相关资料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定义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基本解释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是不是属于行为犯罪?
受贿就是单一行为犯,不该拿的钱一分钱也不应拿,拿了就是受贿。但是,“礼尚往来”是社会共性的文化传统,那么,该如何将受贿与正常的礼尚往来进行区分呢?如何避免打击面过大呢?对危害程度不是很高的“礼尚往来”如何量刑呢?
国外的先进经验,归纳起来就是三条:一是将“礼尚往来”关进制度的笼子,什么情况下可以有“礼尚往来”、可以和什么人“礼尚往来”“礼尚往来”可以在什么限度内进行,都有明确规定;二是必须主动申报,即使“礼尚往来”在规定范围之内,没有主动申报的,也视为受贿;三是引入罚金刑,对情节较轻的受贿犯罪,比如只是没有申报而已,在定罪的基础上可以处以一定金额的罚金进行和解。
我国目前关于受贿罪的实际司法操作,在将其界定为复行为犯的同时,司法解释实际上又将其界定为了数额犯,这就给预防和打击腐败带来了不利影响,难以保证权力的廉洁性。因此,要破除受贿行为的反腐掣肘,当务之急,除了降低受贿罪门槛之外,还应该通过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规定,真正将受贿罪还原为“单一行为犯”的本意,这样既可以有效避免认定上的争议,也有利于提高刑罚威慑力
受贿罪设施一种单一的行为犯罪,会引起很多的社会问题,所以我们一定要严于律己积极监督,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和公平,以上就是北京受贿罪刑事律师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关于受贿罪的分类和定义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