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社会看似非常的安全,平静,其实在社会中还存在着许多的危险的事情的。当然这不是只是针对的女性的,有时也会有男性的,比如说抢劫啊,打架啊,当然其中最严重的还是要属对于女性的强奸了。这不仅是对一个女性同胞的身体造成非常大的伤害的同时也在摧残着她的生存的意志力。同时还有可能会毁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的。当然对于那些强奸的案件我们国家有时如何来判定和处理的呢?现在就跟随我们的北京强奸罪律师去学习吧!
强奸的定义:
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 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的影响,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比如使用药物麻醉女性后,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证实该性行为不是该女子自愿的,也属于强奸)。
强奸罪的定义: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强奸罪的客体要件是行为必须侵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客观上必须有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等。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3、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辩控能力的人,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妇女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
4、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如果满足以上构成要件,那么就可以认定为是强奸罪。
强奸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属于刑事犯罪,属于公诉案件,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和因素来量刑。
弱小的妇女该如何来面对凶残的敌人,或者说是来抵抗呢?
首先,必须要学透学精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现实生活中,经常有妇女被骗,犯罪人告诉她们这是“顺奸”、“诱奸”等等临时发明出来的词儿。实际上,不管是什么,不管怎么样,都通通是强奸!
其次,万一不幸被强奸,过后必须保持冷静,保存好证物,这些东西是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重要线索和证据!
最后,各妇女应该在自己的包里,床头柜等能随手拿到的地方放些刀具。如果在强奸之前能将犯罪分子制服,最好。如果不能,那么我们就要讲究策略,先是假意降服,待犯罪分子以为能顺利实施犯罪的时候,再用随身刀具出其不意的打击犯罪分子。我们必须清醒的记得: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动,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畜牲,那么我们就不必可怜同情他!该下手就下手,为民除害替天行道,做了他!这样,既是保护了自己,也是保护了可能受害的下一个妇女!
以上的全部资料均是由北京强奸罪律师为大家提供的,在这里北京强奸罪律师需要告诉大家的是,无论是出近门还是出远门的,都要多找几个朋友一起出去,尤其是女性的朋友,现在的社会还是非常的不稳定的,虽然百姓都过上了幸福的生活,但是也不是全部的都是的,还是有个别户的。所以出门一定要谨慎和小心的。如果真的不幸的话,一定要寻求帮助。严惩那些坏人的,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