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越来越多的强奸案件发生在我们生活中,我们不能只是光知道这些事件,更重要的是要学会保护自己,那么如果在一起强奸案当中的当事人是自愿的会不会被认为是犯罪呢?今天北京强奸罪律师就为各位详细的介绍强奸罪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您能得到帮助。
一、强奸罪
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强奸罪的特征
性质(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具备的特征: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施以殴打或人身强制等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以迫使妇女就范,不敢抗拒的手段。如以杀害被害人、加害被害人的亲属相威胁的;以揭发被害人的隐私相威胁的;利用职权、抚养关系、从属关系及妇女孤立无援的环境相胁迫等等。“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使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无法抗拒的手段,如假冒为妇女治病而进行奸淫的;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的;将妇女灌醉、麻醉后进行奸淫的等等。
三、自愿的情况下会判刑吗
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题为《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在1957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罪案件检查总结》中,该《总结》指出,“至于个别幼女虽未满14周岁,但身心发育成熟,确系自愿与人发生性行为的,法院对被告人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如果男方年龄也很轻,双方确系恋爱中发生性行为的,则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一精神在1984年两高、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得到了贯彻。该《解答》指出,“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男少年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指1979年刑法——引者注)第10条规定,不认为是奸淫幼女罪,责成家长严加管教。”
以上就是北京强奸罪律师为各位介绍的强奸罪的相关法律知识,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学会一些保护自己的方法,在遇到此类事件的时候沉着应对,维护好自己应有的权益,如果您的情况较为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各位前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