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法律咨询:
您好,请问,A给朋友B的一个亲戚C在A的另外一个朋友D借钱(有借条),C说一月内还D,C借后就失去联系,过了几个月后,B带A到C的家里去找,路上B碰到两个闲逛的朋友E和F开着车,B就叫E、F开着车拉着A、B四人一起去C家,C见到四人后惊了一下后就招抚四人座,B就问C你借的钱怎么不还,C说了些没还的理由,A不同意,要C立刻还钱,此时C的妻子G便骂天骂地,此时A先叫G闭嘴,不关G的事,G还骂,A就打了G一耳光,G哭了,此时C边骂边冲了过来想打A,A见状便掏出随身的一把小弹簧刀一晃,不慎刺中了G右胸,此时C与A扭打在一起被B拉开后离开,当晚A被警察拘押,过了几天警察告诉A说G已死亡,试问(1)A、B、E、F是共同犯罪吗?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2)A对G应判定为过失杀人致人死亡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理由是什么?(3)对此A已写了悔过书,并托人请求受害者家属谅解,但受害者家属不谅解,并指控A放高利贷(4000元),试问法院应如何判决A最合理?A又应如何辩护?
律师解答:
你好,应为故意伤害致死。
相关法律知识:
过失犯罪是与故意犯罪相对应的一种犯罪类型。行为人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之心里态度的不同是两者区别的关键。因此,要准确的界定过失犯罪的概念,首先就必须对犯罪过失和犯罪故意的区别进行分析。
对于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标准而言,“国外刑法理论曾有过认识说、希望说、动机说、盖然性说和容忍说等等诸多见解。 但是由于认识说将过于自信过失纳于故意的范围之内,希望说将间接故意拒之于故意的范围之外,盖然性说中的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大小的难以判断性,因而这几种学说目前已为多说学者所不采;唯有主张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结合的动机说和容忍说为多数学者所赞同。目前,中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主张容忍说。 所以,在我国从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分析,就成了具体区分过失和故意的界限的重要手段:在认识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失是应认识到而未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虽已经认识而同时否认了这种认识;在意志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对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态度。但是,目前也有学者认为,区分过失和故意,无需探明行为人对发生的危害结果的意志态度问题,仅从认识因素上就足可以将过失和故意区分开了,他们认为故意是人对事实的存在或发生有认识,而过失是行为人对事实的存在或发生无认识。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要想准确的界定过失和故意是非常困难的,而从认识和意志两方面来考究是非常必要的。应该说就行为人实施了造成危害结果还要实施,就表明了行为人具有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意志;虽然应认识该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未认识而仍实施了该行为,就表明行为人假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话,就不会实施该行为,因而行为人对该结果的发生是根本不希望、排斥的态度(当然,过失中的意志态度并不在于说明过失应受责难的根据,而在于说明何以过失较故意受更轻的责难。)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主张在心理层面上,区分过失和故意时,应同时考虑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并认为过失在认识特征上表现为不注意,在意志特征上表现为不希望、排斥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态度,只是该意志须借助于不注意来把握;故意在认识特征上表现为有认识,在意志特征上表现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