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一家快餐店内发生一起血案,导致一名男子重伤,这样的行为砍人者怎么处罚?接下来由的北京故意伤害罪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快餐店发生血案男子重伤,故意伤害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4月26日,芜湖市市区某快餐店的一起血案引爆了微信朋友圈,不少人纷纷转发这条消息。据介绍,4月26日下午3时许,芜湖市市区融汇中江广场一家麦当劳快餐店内,一名男子持刀行凶,造成一名男子被当场砍伤,网友拍摄的图片显示,该快餐店现场的地面上有不少血迹,看上去十分吓人。
从芜湖市二院获悉,经过医护人员5个多小时抢救,伤者彭某某已经脱离危险,目前正在该院接受治疗中。据彭某某事后反映,他与持刀男子十分熟悉,两人都是军事迷,经常在这家麦当劳快餐店见面,讨论一些军事话题。事发前一天,两人曾发生过口角,但是彭先生并没有当回事,没想到第二天再次前往该快餐店却被对方持刀砍伤。
民警在接报警后迅速赶至现场,嫌疑人作案后已逃离现场。经民警现场调查了解:受害人彭某某,男性,江西籍人士,33岁,来芜打工生活多年。彭某某被送至医院后,经医生诊断,受伤部位在手臂部,目前正在治疗,暂无生命危险。警方正在加紧调查中。警方表示,欢迎目击者或知情人踊跃向公安机关提供信息、线索,同时也敦促该案嫌疑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至于案件调查的进展,警方将第一时间向媒体及公众通报。
【法律解读】
首先去指定部门验明伤势情况。轻伤及以上才构成故意伤害罪,轻微伤及一下都只是一般侵权。
故意伤害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的确定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⑴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⑶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⑷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⑵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⑶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二、故意伤害罪的“致人重伤"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其中“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主要包括-脑损伤、颈 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损伤、骨盆部损伤、脊柱和脊髓损伤以及烧伤、烫伤、冻伤、电击损伤、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的损伤等。
法律依据: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重伤主要依据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进行。
三、故意伤害罪的”致人死亡“情节认定
这里所说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出 于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伤害他人,但由于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得不到及时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特别残忍手段”,是指故意造成他人严重残疾而采用毁容、挖人眼睛、砍掉人双脚等特别残忍的手段伤害他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