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别人借钱的时候都需要借钱方打一张欠条,这是最平常的做法,打欠条的目的是防止对方不认账的情况。但打欠条对方签名了也要看看是不是真名,现实生活很多人打欠条是用假名的。那么假名字打欠条诈骗罪的案例是怎样的?个面由北京诈骗罪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假名字打欠条诈骗罪案例
事先早有预谋,留一人驻守煤场骗取受害人信任,后陆续多次拖欠煤款达十六万余元拒不支付,以假名打下欠条后逃走。经阜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七年。
曹某,山东省淄博市博山镇谢家店村人,与韩某(在逃)事先预谋,假称二人为表兄弟关系,曹某假称名叫肖某;韩某假称名叫王某。2013年4月份,曹、韩二人来到阜平县王林口乡榆林沟村李某的煤场声称要买煤,双方约定先发煤后打款,曹某留守煤场,负责监督煤质量并记录每次交易帐目,韩某负责收煤后打款。李某信以为真,在2013年4月19日至6月份期间发煤多次。开始,煤款尚能及时到帐,而4 月21日之后,韩某仅打了部分煤款后就不再打款。李某经与曹某核对帐目,发现尚有十六万八千余元煤款未支付,便停止发煤向曹某催要,曹某声称有自己在钱一定能还,并以肖某为署名给李某打下欠条,后曹某离开煤场不知去向。李某此后多次电话联系韩某,韩某均以各种借口推拖直至拒接电话。李某无奈之下按发煤地址寻找曹、韩二人,经打听得知此地并无名叫肖某、王某的人。李某这才意识被骗,于是报警。阜平县公安局迅速侦查,于2013年10月30日将曹某抓获。
疏忽大意要不得,小心谨慎防欺诈。由于被害人李某在做生意之前,疏忽大意,不查看对方有效证件,没有核对对方身份,轻易相信对方的话,给了对方可乘之机,以致一步步掉进了曹、韩精心策划的骗局,自食苦果。
二、诈骗罪量刑标准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4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诈骗2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重处情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
(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
(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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