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越来越多人从事投资事业,觉得投资是最为轻松的赚钱方式。投资肯定是会有赚有赔,不少人就遇到了将钱借给别人投资,结果对方赔钱跑路了的情况。这类情况已经构成诈骗罪了,那么借钱投资人去楼空,诈骗罪怎么处罚?北京诈骗罪刑事律师为你做了详细的解答。
【案情简介】
市民侯女士向本报反映,去年6月,她在北京臻文化有限公司投资368万元认购“法螺天珠”。公司规定,认购价每颗1.5万元,每个月升值1000元,并可以专卖给后加入的认购者。谁知今年3月,侯女士却发现认购平台关闭,公司负责人失联。日前她和其他投资人向警方报案求助。记者昨日从海淀警方获悉,经侦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借钱投玉石被套
侯女士告诉记者,2015年6月,她在朋友的介绍下,在北京臻文化有限公司的网站上以每颗1.5万元的价格认购了100颗“法螺天珠”。“这家公司规定,认购一个月后,就可以在网站交易平台上出售天珠,会有后来的认购者购买,每颗天珠每个月售价固定增加1000元。”侯女士说,因为觉得升值空间巨大,她在去年年底和今年2月,又先后两次花高价认购了更多天珠。记者在该网站的交易平台上看到,目前已经停止天珠认购和出售,具体恢复日期并未标出。
侯女士称,其实她从未见过“法螺天珠”的实物,只是在该公司的网上交易品台上看过照片。“网站上介绍,法螺天珠是由古地中海中的螺类化石经亿万年演变玉化而成,升值空间巨大。样子就是一种椭圆形的玉石,上面有圆圈的花纹。因为是朋友介绍,所以觉得应该可靠。”她称,最后一次投资的200万元是她和爱人向亲戚朋友借来的。“本来我们还算小康之家,这次直接打回身无分文了。”侯女士说。
公司已人去楼空
昨天,北京晨报记者来到海淀区光耀东方广场内的该公司办公地,只见大门紧锁。“前几天还有一个男员工看门,让我们进去等消息,不知道什么时候他也不来了。”另一投资人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在该公司投资了189万元认购天珠,现在血本无归。“一分钱没拿回来,全打水漂了。”张女士回忆,今年2月,公司和他们签订了一份天珠回购合同。记者看到合同上写着,公司将以每颗1.5万元的价格回收投资者认购的天珠,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但直到目前,投资者都没有接到回购通知,该公司法人代表也联系不上。
记者多次拨打法人代表手机,均无人接听。“我们没办法,只能报案求助。”张女士说。记者昨日了解到,目前上百名投资人已联合向海淀警方报案,经侦部门已介入调查。
【法律解读】
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规定,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 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 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 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 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 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