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在的信息时代很多诈骗信息在网上疯狂传播,所以关于诈骗的受害人数也逐渐增多,那么关于诈骗我们都知道是犯法的,但是关于诈骗的轻重大家都不是很清楚,诈骗的轻重是靠金钱的多少来衡量的,下面就有北京诈骗罪刑事律师来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诈骗的判刑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诈骗100万罚多少
数额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量刑看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惩罚制度
一、以诈骗数额标准。
(1)能够查到数额的。
诈骗数额只是电信网络诈骗定罪量刑的一个方面,并且这个数额是开庭过后法院认定的数额,不是公安机关查证的数额。
2016年12月,全国统一量刑数额标准 ,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以上可判刑,具体标准如下:
(1)电信网络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50万,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2)查不到数额的。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二、以情节标准: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很多家属给我打电话咨询,说一个大约得数额,就问我判几年,这个问题真的没法回答,有指控诈骗一百万判2年的,也遇到指控诈骗3万判8年的,还遇到没法定电信网络诈骗最后定毁灭证据罪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有他的高科技属性和特有的特点,很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根本就查不清到底诈骗了多少数额,除了这些查不清的黑数以外,那些公安机关自认为查清的数额,到了法庭也有被律师推翻证据的可能,所以我们电信网络诈骗专业辩护律师一定要掌握如何降低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这些经验和技巧我曾经在会议上多次提到,我们律师一定要掌握。
此外还有主从犯的问题,犯罪其他情节的问题,是否自首是否退赃是否得到谅解等问题,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是如何判刑的。有看不明白的律师同行可以来电交流电话18210203926,希望有更多的律师同行能深入研究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这个领域太需要专业的知识。
网络诈骗破案率低,抓得了法院判不了的原因
网络诈骗是高科技、高智商犯罪,公安机关破案难,很多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因为立了案根本破不了案,即使把人抓了,网络诈骗案件牵扯到大量的高科技知识,并且电子证据都是以二进制编码形式呈现的,容易篡改和灭失,并且非专业人士根本看不懂这些电子证据,很多案件人抓了,到了法院却定不了罪。
利用虚拟的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不会在犯罪空间或者说在犯罪场所留下可以证明其行为和人身同一的痕迹或者物品。在这样情况下,即使有线索指向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如何确定某一个已经受理的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如何确定实施网上诈骗的计算机网络操作行为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在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工作中也存在难点。
多数法官都远离电子技术或信息技术,法官判定某一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没 有硬性的规则可遵循,只能基于个人的经验。从当前的司法实践上看,对电子证据证明力如何进行认定,即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往往成为法庭争论的焦点, 亦成为法官认定电子证据的棘手之处。如果我们律师作用发挥得当,在这类案件中大有可为,大可让人免于牢狱之灾,小可让人降低刑期。
据我统计,网络诈骗的破案率不到5%。我们律师在办理网络诈骗案件时,一定要专业,要懂得高科技知识,只要我们作用发挥得当,很多网络诈骗案件可能判不了,即使判,也可能轻判。
网络诈骗形形色色,把我遇到的网络诈骗案件分类,有网购诈骗、qq诈骗、钓鱼网站诈骗、网游诈骗、虚假信息诈骗等,这些诈骗案件虽然具体方式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利用计算机网络的高科技高智商犯罪,我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发现,很多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根本不懂计算机网络知识,绝大部分律师尤其是那些年龄大的律师,对这类案件涉及的高科技知识一知半解甚至一窍不通,在辩护时对相关证据找不到问题,因为对相关技术根本就不懂,所以公安机关说啥就是啥, 我遇到有的律师不知道ip地址认定、IE浏览记录、网络日志、网关日志、搜索引擎、安装目录、文件、日志文件,web站点、木马程序、 HTML 代码和客户端 JavaScript 脚本,有的律师不知道插件,甚至有的律师不会用网银、不会网络购物。如果一个律师连这些最基本知识都不懂,又如何给这类案件辩护呢,这就是我多次提到的专业化的原因,处理网络诈骗的律师必须专业化。只有专业化,掌握丰富的计算机、网络大数据恢复处理 等高科技知识,才能处理好网络犯罪案件
例如最近经常案发钓鱼网站诈骗案件,公安侦查机关利用钓鱼网站存在的XSS漏洞或 SQL 注入漏洞采用最新的xss(跨站脚本攻击)渗透测试方法进行侦查取证,获取犯罪分子的目标主机ip、浏览器痕迹、数据库等内容。从计算机技术上来讲,虽然xss攻击可以控制钓鱼网站服务器的后台,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有很多容易出错的地方。去年有一件钓鱼网站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初步认定用钓鱼网站诈骗的涉案金额为671万,但因为远程服务器上接收的诈骗团伙后台电子数据混乱,存在大量乱码,且无法一一分清对应,账目混乱,最终只认定了449万。
还有一类利用木马程序远程控制网上银行转账的网络诈骗案件,很多律师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其实这类案件公安侦查机关虽然结合受害人的询问笔录通过上网历史记录能确定访问的网址(IP 地址或域名),能找到远程控制软件的下载网址和文件名称,但是因为远程控制软件源程序很难提取和固定,很难计算哈希值,相关电子数据,很难形成证据链,也就很难定罪。
律师网络诈骗辩护的大方向
一、无罪辩护。
很多网络诈骗案件,公安抓得了,法院判不了,很多人说网络诈骗被抓了,不可能判无罪,肯定要判刑,这是不对的,很多人涉嫌网络诈骗被抓了,但因为网上证据与网下证据衔接难,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容易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定不了罪。
由于网络诈骗犯罪都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犯罪活动,因此网络犯罪所需要的证据主要就是计算机证据也可以说是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较而言计算机证据具有的证据形式存在内容的无形性,即均是以0和1的数字编码形式进行记录的信息,我们很难对其实际内容有一个直观的感受和判断。
利用虚拟的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与传统犯罪不同,不会在犯罪空间或者说在犯罪场所留下可以证明其行为和人身同一的痕迹或者物品。在这样情况下,即使有线索指向犯罪嫌疑人并将其抓获,也很难确定某一个已经受理的具体诈骗犯罪事实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很难确定实施网上诈骗的计算机网络操作行为就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这就使得网络诈骗无罪辩护有天然的有利条件。
网络诈骗案件无罪辩护的有利条件:
1、确认犯罪嫌疑人虚拟身份和真实身份的同一难;尤其在网络游戏诈骗中,更难确定。
2、获取有价值的证人证言难;
3、缺乏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直接指认;
4、犯罪嫌疑人的诈骗金额难以确定。
5、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破坏和伪造而不易留痕,电子证据依附的计算机系统容易受到攻击、篡改且不易发觉;
在网络诈骗案件中,对于有条件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我们律师一定不能放弃无罪辩护,网络诈骗案件取证非常困难,很多案件公安抓得了,法院判不了,为什么判不了呢?因为事实不清、取证困难。对于网络诈骗案件,公安机关都是能推就推,能不立案就不立案,为什么公安机关不愿意给立案,因为立案了破不了案,取证困难。很多公安侦查人员对于网络犯罪中涉及的电子证据也一知半解,不熟悉如何用高科技知识来取证,再加上公安机关侦查技术有限,公安机关立案不及时,不能及时取证,很多电子证据都消失了,鉴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高科技属性,很多电子证据消失后就没法再恢复了,这导致搜集证据过程中对嫌疑人的口供依赖过大。如果嫌疑人有反侦察能力,对存储的电子证据灭失或更改,在审问中拒不供述,基本上警方是不可能知道他是如何用计算机技术诈骗、诈骗成功多少钱、谁是受害者,也难以串并案件。
网络诈骗的所有环节都是在网络上用技术完成,并且一般存在分工协作,涵盖了购买设备、搭建网站、开发钓鱼软件、研究木马程序、拨打电话(群发短信)、假冒身份虚构事实、骗取钱款、转账取款等行为过程,在实践中,上述环节都是独立进行,往往司法机关只能查获一个环节的嫌疑人,并且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只在网络中接触,根本就不认识,也没法指认辨认到底是谁骗了自己。这就给无罪辩护创造了条件。
二、罪轻辩护
由于报案率低和串并案等原因,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额难以确定,我们律师在处理网络诈骗案件时,只要方法得当,掌握高科技网络知识,降低诈骗金额并不是难事,网络诈骗的以下三个特点决定了律师在办理案件时扩大黑数,降低数额的可能性。
(1)单笔诈骗数额小,尤其是网络兼职诈骗和qq诈骗网购诈骗,单笔诈骗金额小,有的人嫌麻烦不报案,牵扯到的被害人多,针对的对象不特定,公安侦查员工作量大,难免有证据不足疏忽的地方。与此对应的,我们律师的工作量也大。在去年的陈某网络兼职诈骗案中,公安机关从陈某处搜到到一个日记本,上面记载共有271人给陈某汇过款,金额从600到8000不等,这些人分布在全国各地,公安办案人员要想全部找到他们根本就不可能,但公安机关在现场搜查到一张银行卡,银行卡是在别人名下,这张银行卡的上只有102人有过汇款记录,并且汇款人名单与日记本上的名单不能一一对应,这就需要律师发挥辩护的作用。
(2)跨区域作案,没法串并案,张三在南京报案被网络诈骗2800,李四在青岛报案被网络诈骗5000,即使张三和李四是同一诈骗团伙所骗,只要当事人拒不供述,银行流水也不关联的情况下两地公安机关也不会并案处理。
(3)诈骗来的钱并不是转入犯罪嫌疑人名下的银行卡,并且有专门的负责取款的人,钱被转入不同的银行卡或购买游戏币。很难查清到底诈骗了多少钱。
很多电信网络诈骗的案子都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各个嫌疑人之间口供不一致的情况经常出现,在甘肃芦某团伙诈骗案中,芦某说团伙共诈骗了91万左右,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冯某说诈骗数额是230多万,黄某说诈骗数额是190万,在办案人员只在现场搜查到17张银行卡,银行流水只证明汇入款项103万的情况下该如何认定诈骗数额呢?很多律师不知道该怎么办,为了防止被公安盆友说我传递犯罪方法,我这里就不多说了,有兴趣的律师同行可以来电交流。
律师必须要将各诈骗团伙银行卡的资金往来明细记录与操盘手控制的网络诈骗平台存储的历史账单信息对比分析,分析诈骗窝点与操盘手的资金往来情况及涉案金额(可与口供证词印证),很多律师嫌麻烦,不去仔细核对,在武汉金某诈骗案中,一审认定金某诈骗数额864万,二审经律师仔细核对,推翻了314万,最终二审该判诈骗数额为550万。
律师要通过各诈骗团伙银行卡的资金往来明细记录与诈骗团伙电脑主机、手机等存储的电子证据、网络诈骗平台系统存储的电子证据的比对分析,确定受害人情况,诸如将各个诈骗团伙与改号平台、取款组、购买身份信息资料组等的工作手机的电子证据,如话单、短信、手机存储电子证据,关联QQ、银行帐号等,进行比对分析等,这些工作非常繁琐,能否做好这些工作,关系到律师辩护能否成功。在辽宁张某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张某自己都记不清自己到底打过多少次电话,记不清自己到底诈骗过多少钱财,他在口供里供述自己共诈骗过1300多万,后来律师仔细审阅每一笔银行流水,发现有证据的数额只有700多万,通过庭审的配合,最终让法院在认定诈骗数额上妥协。
我们律师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要重点审查:被指控的诈骗资金流向能否形成完整的链条,是否均指向犯罪嫌疑人持有的银行卡,能否证明资金流向的银行卡被犯罪嫌疑人持有。在天津刘某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刘某团伙诈骗金额362万,但是其中有80万资金流向一张工商银行卡,但在扣押物品中没有发现这张卡,并且开卡人是江西冯某,刘某对此不知情,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持有21张银行卡,但就是找不到这80万资金流入的银行卡被刘某持有。 在西安计谋诈骗案中,案件所涉八十二起诈骗事实,有17笔被骗款项的流入、流出不能与查实的冒用他人信息办理的各张银行卡关联,也不能与被告人供述的购买冒用他人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关联,也不能与提款组王成某取款视频截图关联,部分被骗资金流向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所以公诉机关认定的诈骗金额有错误,最终经律师努力,只认定了65起诈骗事实。
律师要重点审查认定诈骗时间、诈骗金额是否错误。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口供,与银行卡以及拨打电话的时间无法吻合得情况经常存在,在诈骗团伙中,存在在分工合作,一个被告人到底该对多少诈骗数额负责?这需要我们律师给他据理力争,在吉林张某诈骗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参与诈骗131万,经律师努力,最终认定张某参与诈骗的数额为42万。
(2)争取从犯。争取给认定为从犯。电信网络诈骗案一般团伙成员众多。我们律师一定要给争取认定成从犯,一旦认定成从犯,就可以降低诈骗数额,因为主犯要对整个诈骗集团的诈骗数额承担责任,从犯只对自己参与诈骗的金额承担责任,北京蒋某诈骗案,在一审中蒋某因负责买菜负责冲话费被认定为主犯,要对诈骗团伙所有的诈骗数额758万承担罪责,在二审中,律师努力给他认定成从犯,只需要对他参与诈骗的14万负责,一下了从无期徒刑降低为两年。
我在办案中发现,在有的案件中,将一线二线三线的具体诈骗人员错误的认定为主犯,这些一二三线人员,虽然具体实施了诈骗,但分工明确,人员之间交流不多,很多不了解彼此工作的具体情况,不应该被认定为主犯。
无论是诈骗团伙的组织者,还是管理者,培训者,我们律师一定不要主观的就认为他是主犯,我在办案中发现,很多表面上看是主犯的人,其实只是幕后大老板的替罪羊而已,只要我们努力,认定成从犯不是完全不可能,尤其是那些刚毕业的大学生,可能因为找不到工作,进入一些商务公司,最后因为在网上发布虚假广告信息或拨打虚假电话被以电信网络诈骗抓了,对于这类人,一定要想办法争取到从犯或胁从犯。
如何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从犯的认定,需要律师付出很多的努力,这需要我们律师有足够的敏感性和担当。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以下情节,我们律师一定要尽最大努力给他争取到从犯或胁从犯的认定。
(1)从各被告人加入团伙的原因、时间及在团伙中的生活情况来看,那些通过网络招聘、老乡介绍、路人搭讪等方式进人团伙,护照身份证被被收、外出被限制,靠团伙核心人员预支的费用生活的,实施诈骗也是遵从核心人员的安排和管理的。
(2)不掌握获取被害人钱款的指定账户的信息,涉案钱款到账后在短时间内被取走,而取款并不属于被告人的工作范畴的。
(3)只负责一个环节,如发工资,考勤,打电话,发短信等,对其他环节其他人不了解的。
(4)为诈骗团伙提供帮助的,如租房子,购买银行卡电话卡,安装电话机,取款等的。
网络诈骗分类
网络诈骗案件主要呈现网络购物诈骗、冒充熟人诈骗、开设“钓鱼”网站诈骗、以“刷信誉”等为名兼职诈骗、发布虚假中奖信息诈骗、网络交友诈骗等几种类型。
1.网络购物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开办网店,或者发布虚假交易信息,要求受害人用直接汇款的方式进行诈骗。犯罪嫌疑人往往要求购买者预付货款或提出预付邮寄费、保证金等,在以各种名义多次收取汇款后,诈骗者不向购买者提供商品或者干脆“网上蒸发”,这类案件非常多,我遇到最多的就是通过qq卖手机,买家付款以后直接拉黑不在联系。其次就是卖迷药、透视眼镜等违禁物品的,不发货拉黑或者发一些假货残次品,对于发货是残次品的,我们律师要注意,正常的市场欺诈是否构成犯罪是有争议的。
2.冒充熟人诈骗。犯罪嫌疑人利用木马盗取不特定对象的QQ号码,然后登录盗取的QQ号码,再以各种理由诈骗其好友钱款。此类犯罪各环节分工明确,犯罪产业链业已形成:有专门写木马的人员,有为犯罪提供条件的人员(如贩卖银行卡、无线上网卡,安装电脑、更换硬盘、提供VPN等上网代理软件),有直接实施诈骗和聊天诈骗的人员,还有犯罪得手后专门取款的人员。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犯罪表现出很强的地域性特征,犯罪嫌疑人集中在广西宾阳地区的乡镇,使用专机专卡,登录“工作”身份虚拟,明确其真实身份难;使用无线或代理方式登录,定位抓捕难;取款时犯罪嫌疑人遮挡面部,骗取大额资金后销毁银行卡、手机卡和上网卡,更换电脑或硬盘,取证固定难。
3.开设“钓鱼”网站诈骗。犯罪嫌疑人开设网址与真实网站极为相似的虚拟银行、网络交易平台、手机充值网站等网页(网站),利用网上支付平台进行诈骗。此类网页看似与正规购物网站无异,部分诈骗网站交易时无法看到实际的交易金额即能完成资金交易,欺骗性大,防范难度大。我遇到的案件包含假机票网站、淘宝退费网站、假游戏币交易网站等,多以木马病毒植入或下载app的形式,也有通过中小网站的弹窗或悬浮窗或通过发布虚假信息引诱登录钓鱼网站的,这类案件远程程序的源码很难获取和固定,很难取证,尤其是那些公安机关采用xss攻击取证的案件,我们律师一定要掌握推翻相关电子证据的技巧知识。
4.以“刷信誉”等为名兼职诈骗。此类诈骗是近年逐步凸显的一类犯罪。“刷钻”、“刷信誉”、“刷信用”、“互拍”、“群拍”、“炒作信用度”等行为是指在淘宝、拍拍等购物网站中,买卖双方以抬高信用为目的或者在无实际成交的情况下,双方作出“满意”、“好评”等评价行为。而“代刷信誉”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以网络商户在交易平台中提升信誉等级为借口,以给予提成为诱饵,诱骗受害人为其代刷信誉,并将受害人代刷信誉时支付的款项或代刷信誉时购买的虚拟产品据为己有。同时,犯罪嫌疑人会通过卡单(延误时间)、提高提成等手段实施连环诈骗。这类案件是网络诈骗中最多发的,我们律师要重点掌握这类网络诈骗的辩护技巧。
5.发布虚假中奖信息诈骗。犯罪嫌疑人通常以网页弹窗“系统信息”、“客服”、“QQ邮箱”等向网民发送虚假中奖信息,吸引网民点击登录其创建的虚假信息网站,以需交纳手续费、保证金、个人所得税等理由诈骗钱财。
6.网络交友诈骗。犯罪嫌疑人在互联网上的交友、相亲网站(百合网、世纪佳缘网等)中以找对象名义交友,编造自己的身份(冒充国家公职人员、企业业主等),骗取对方的信任和感情,然后以种种理由借钱骗取钱财。
在很多时候我们在进行网上上网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相关的诈骗手段以及诈骗信息防范于未然,这样才能降低自己上当受骗的几率,在关于诈骗的惩罚上是十分严格,所以我们一定要警戒自己监督他人,以上就是北京诈骗罪刑事律师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知识了,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