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过期泡面投诉却不被接受,经过检测汞超标,要求公司赔偿却被称敲诈勒索,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接下来的北京敲诈勒索罪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案情简介】
“过度维权”被认定敲诈勒索
2014年12月,黑龙江的货车司机李海峰在送货途中购买了4包今麦郎方便面充饥,食用后出现腹痛腹泻症状,随后他发现四包方便面已过期将近一年,此外,醋包里有明显异物。李海峰拨打了12315投诉热线,对方以过期食品不接受投诉为由拒绝了维权申请,于是他从网上找了检测机构。
李海峰的母亲谷玉秋回忆,2015年1月把醋包邮到西安国联质检去监测,对方声称有监测资质。后来今麦郎说西安国联质检没有监测资质。监测的是重金属,看结晶里含的成分是什么,检测出来汞是0.459,亚酸硝盐是11毫克。
检验结果汞含量超标4.6倍。李海峰随后将检测结果寄给今麦郎公司要求索赔,今麦郎公司表示可以赔偿李海峰方便面和部分电话费用。李海峰不接受。李海峰的母亲谷玉秋回忆说,李海峰提出了数百万元人民币的“惩罚性”赔偿。
在赔偿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李海峰在个人微博及互联网上发布今麦郎公司产品中汞超标、有工业盐及致癌物等言论。2015年3月27号,今麦郎公司选择报警,同年5月29号,河北邢台市隆尧县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诈勒索罪立案侦查,6月3日,开始网上追逃。2015年11月4号,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峰犯敲诈勒索罪,隆尧县法院于2015年12月18号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律解读】
专家:罪与非罪的争论仍在继续
近日,舆论和公众对于李海峰案,几乎是一边倒,认为李海峰确实遭到了一次水平低劣、漏洞百出的荒谬判决。有一种观点是: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过度维权”行为也有民事法律规制,无需刑法伺候。对于弱势群体消费者的“天价索赔”,商家完全可以拒绝,也可以协商解决,还可以建议消费者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并不受消费者控制,“天价索赔”本身并不等于敲诈勒索。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表示,李海峰曝光今麦郎有两点需要把握,一是真还是假,他就是买了几包过期方便面且醋包里有结晶,并且得到了解释,这个情况,他曝光别人产品质量说有致癌物质、吃了拉肚子等等,说的这些都不是事实。曝光真相永远受欢迎,但是编造是不正当的。第二点,涉及到以声称编造他人产品质量有问题,向公众发布,特别是自媒体时代,足不足以导致被害人违背自己的意志来处分财产,在自媒体时代、在厂家非常在意产品质量的时代,编造他人产品有致癌东西散播,对于产品形象和品牌有不良影响,并足以导致他人违心、被迫处分财产或给予财产。他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
阮齐林认为,从李海峰个人影响力及可能的获赔结果来说,8年6个月的定罪量刑过重。李海峰索赔未遂,对厂家产生的影响力很小很小,从这个意义上讲,他虽然要这么高额的赔偿,但是他这种微弱的影响力,显然不可能获得如此大的赔偿,不能以敲诈数额特别巨大来定,从轻减刑的幅度应该大一些,最多判3年左右。
包括法学专家徐光华在内的多位教授,认为在认定维权索赔和敲诈勒索时,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存在不一致,“司法机关对于同一案件也经常出现不同意见”。如果“同案不同判”现象持续下去,如果地方法院继续做出李海峰式的判决,那人们只能越来越对中国地方司法的水平感到怀疑和失望。
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低级错误
河北隆尧县法院认定李海峰主观上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法院首先称“被告人……没有选择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维权要求……(反而)直接向今麦郎公司索要300万元进而450万元的巨额赔偿,不能认为被告人是出于真诚的合理相信。”
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没强制规定消费者遇到争议必须得找有关部门,该法为消费者提供了多种解决争议的途径,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李海峰采取的是和今麦郎进行协商(李海峰索赔450万元,今麦郎只愿意给出7箱方便面,作为提出意见的奖励),并声称他曾经向12315投诉过(只是对方以过期食品为由拒绝受理)。
巨额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用巨额索赔推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低级错误。隆尧县法院接着用“巨额索赔”来论证李海峰在主观上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索赔数额巨大,根本不能直接推定出被告是“非法占有”。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消费者因权益受到损害提出的索赔数额有禁止性规定,多位学者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是对经营者赔偿数额的规定,也是一种兜底式的“裁判性规范”,而不是对消费者的限制。既然消费者索赔数额可高于二倍也可低于二倍,那李海峰的索赔就不存在非法性,更无法以此推定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李海峰行为是否具有非法性?隆尧县法院将“向媒体曝光”形容为能带来“毁灭性打击”的洪水猛兽,可我国没有法律禁止消费者采用媒体曝光进行维权,法无禁止即可为,向媒体曝光属于合法行为。这是民事索赔的一种策略。也就是说,威胁向媒体曝光本身是合法的,李海峰也没有用故意捏造的事实威胁向媒体曝光从而进行索赔,因此李海峰整个行为不具备非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