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本质是谦抑,在刑法运用中,常常听到“择一重罪处罚”的言论,但是很多朋友都不清楚,择一重罪处罚是怎么判的呢?今天,北京敲诈勒索罪刑事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供您阅读,希望对您有用。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26日,被告人安红卫的朋友赵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的妻子史某某发生争执、撕打,赵某某打电话给安红卫,安红卫纠集被告人邱明、王荣和高小东(在逃)来到宝塔区小东门广场见到赵某某和刘某某,便一同殴打刘某某,并强行将刘某某带到宝塔山下殴打。16时许,几人又强行将刘某某带至新闻宾馆806房间,假借要求刘某某赔偿殴其妻打赵某某的损失为名,对刘某某进行威胁、殴打,强行向刘某某索要现金6400元后,又强迫刘某某出具借安宝卫现金50000元的借条一张。次日上午,被告人王荣带刘某某外出借钱,刘某某在宝塔区百米大道自己打工的工地借了2000元交给王荣,王荣在等待刘某某继续借钱的过程中被工地上的工人抓住。
[法律解读]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应择一重罪处罚。本案中,三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威胁、非法拘禁行为,但是三人的行为目的是为了勒索被害人的钱财,三被告人对被害人非法拘禁的行为与勒索钱财的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属于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本案中,因敲诈勒索罪处刑较重,所以对三被告人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