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有些粗心大意的时候,所以说我们也会有自己将自身的财产不慎的丢失的情况发生,在我们丢失财产之后我们也肯定是会慌乱,会伤心的,那么,对于我们相关法律中的一些关于非法占有遗失物的行为是盗窃行为还是侵权行为呢?以下便是北京侵占罪刑事律师为您精心收集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非法占有遗失物是盗窃还是侵占
有可能涉嫌侵占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区分侵占和盗窃,关键看占有。在这里有一个占有转化的问题,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便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这是一种法律拟制。但有条件限制,场所必须是特定封闭、空间有限、人员流动不大。飞机、出租车等都可以,但火车、公交车不能转化。因此,定侵占。具体来看,当行为人捡起公交车上的遗忘物时,便获得了该物的占有权,但此时尚不构成犯罪,只有拒不退还时,才构成侵占罪。
遗失物和赃物到底能不能善意取得
一、关于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的区分。
1、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委托他人占有的物,
为占有委托物,例如因借用、保管等将物交给他人占有,此时占有人无权处分该物的,为无权占有人,调整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时,适用物权法106条规定之善意取得制度,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偿并实际取得了该物,则原始取得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
2、非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
为占有脱离物,例如遗失、被盗等。遗失物的拾得人有义务返还或上交国家,被盗的物品应经公安行政处理或刑事程序中发还给原权利人,自无疑问。如果遗失物拾得人擅自处分,将该物转让于第三人的,此时调整原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关系时,适用物权法107条之规定,即遗失物占有回复请求权制度。
但如果由拾得人通过转让由受让人占有时,受让人是否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也就是是否适用善意所得,关键是看否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前所述,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并不能合法地占有遗失物或获得所有权,因此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即拾得人(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应当是无处分权。如果受让人无从知晓让与人对拾得物的无权处分并且支付合理的对价,遗失物为受让人依法定程序占有。显然具备了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没有法律排除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那么受让人就应依善意取得而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在我们拾到相应的遗失物的时候,我们应该还换个角度思考,丢失的人是应该有多么的着急与心慌,所以说,在我们能够联系到失主的情况下我们应该还积极的联系失主,再不能联系失主的情况下,当失主找到我们,我们也应该还及时归还。北京侵占罪刑事律师为您整理出以上的资料文献,如有其它疑问,律师将为您提供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