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是指将他人遗失、埋藏的物品进行非法占有,不归还的行为,而侵占的财物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就构成犯罪,而公安机关是犯罪的主管机关,那么侵占案是公安机关管辖的吗?下面由北京侵占罪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侵占案是不是公安机关管辖的
在司法实践中,侵占案件进入公安机关主要通过两种途径:第一,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二,法院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受害人的报案。根据刑事诉讼法84条第3款对于受案之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5、159条对于受案之规定,对于报案,无论是否属于自已管辖,公检法三机关都必须无条件地接受,然后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同时,对于不属于自已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对于犯罪的定性并不准确,可能会以诈骗、盗窃等针对财产犯罪的罪名报案。在案情不清楚,法律关系不明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法对案件性质准确定性,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全证据,存在对侵占案件进行前期侦查的可能。另外,也存在侵占人不明的案件,受害人求助于公安机关,要求抓获侵占人,追回财产。对于侵占人不明的报案,公安机关运用搜查、拘留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属于正常的侦查行为,是否于法有据?针对以上两种情况,公安机关进行的侦查行为及强制措施都是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于不属于自已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法院移送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7.侵犯知识产权案;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 、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这个对定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侵占案可以由公安侦查,但实际上已赋予公安机关受理此类案件的权力。该规定一方面明确规定了上述八类案件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又规定对上诉八类案件,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这八类案件中,虽然没有明确说有侵占案,但该规定第8项中说“属于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而侵占案就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之列。因而公安机关有权受理侵占案,有权进行侦查。
二、检察机关是否享有侵占案件的公诉权
对于侵占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应该选择什么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多种做法:一是告知受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自诉;二是以盗窃罪(或者诈骗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三是以侵占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但检察机关和法院囿于侵占案属于自诉案件的限制,对此类案件不提起公诉,或不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诉;造成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转而要求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的做法比较普遍。为了规避自诉案件的限制,也存在上述二的做法,公安机关侦查后明知是侵占罪,仍以盗窃罪(或者诈骗罪)移送起诉,检察院也以盗窃罪(或者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检察院公诉权的来源有两个,一是自行侦查案件的起诉,二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前面已经分析过公安机关对于侵占案件享有侦查权,那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侵占案件就应该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而不宜转而让受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因而笔者认为,应赋予检察机关对侵占罪的公诉权。
看一下法律对另外三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以及虐待案)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有提起公诉的例外情形。侮辱、诽谤罪一方面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同时,根据刑法第246条第二款“但书”的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罪除外”,属于公诉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公诉罪。
以上知识就是北京侵占罪刑事律师对“侵占案是不是公安机关管辖的”问题进行的解答,侵占罪是可能由公安机关管辖的,主要通过被害人报案和法院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两个途径管辖。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