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法庭审判活动的时候,可以自行辩护和委托律师辩护,但大多数情况都是委托律师做无罪辩护,辩护词需要逻辑严谨和内容真实。所以,律师北京抢夺罪刑事律师在下文为大家推荐一篇无罪辩护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抢夺罪无罪辩护词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明冠律师事务所接受蔡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为其辩护。开庭前我认真研究了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XX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蔡某某。
现我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蔡某某犯有抢夺罪不持异议,但就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方面,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案件事实方面,公诉人指控蔡某某参与了抢夺被害人吴某某手机一案的证据不足。首先,被害人吴某某并不能百分之百、确定无误地辨认出抢夺其手机的男子就是蔡某某。吴某某一共作了2次询问笔录和2次辨认,但公诉人仅提到其第1次的笔录和辨认,却不提第2次的。吴某某的第2次询问笔录中清楚显示,其只看过抢夺其手机的男子两、三眼,并不能百分百确认,并解释其第1次所作的辨认,也只是大概辨认出。而当侦查人员第2次让其辨认时,吴某某在辨认照片下清楚写明“本人无法辨认”。第二,证人梁某并没有出庭,其证言未经当庭质证,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三,退一步说,即使梁某证言属实,但其并未明确指出蔡某某就是参与抢夺吴某某手机的男子,其只是提到有三、四名男子,经常单独抢别人手机,但具体是谁参与了哪宗案件呢,梁某并不清楚。也就是说,虽然蔡某某抢过别人(如夏某)的手机,但并不意味着蔡某某也抢了吴某某的手机,梁某的证言中,不能排除抢吴某某手机的男子是其他人的可能性。第四,《》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本案中,公诉人除上述两人的证言外,并没有其他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证据,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蔡某某参与抢夺吴某某手机一案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该事实。
二、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蔡某某有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首先,蔡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好。第二,蔡某某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夏某手机损失,弥补过错。第三,本案涉及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较轻。第四,蔡某某三岁时父母便,其自小跟爷爷长大,缺失父母关爱及管教,法律意识淡薄,又交友不慎,才误入歧途,其主观恶性较小。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给被告人蔡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辩护人:邓XX 律师2015年3月13日辩护词的作用是犯罪嫌疑人或委托律师根据自身掌握的证据为自己或犯罪嫌疑人做无罪和减刑辩护,这对法院最后的判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所以辩护词一定要逻辑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