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财物罪是生活中侵财犯罪中比较常发的一种,很多人不管是出于有意还是无意,损坏了公共财务都是事实,但是具体的认定方式是怎样的呢?法律上有什么要求吗?北京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过失损坏公共财物罪认定
除刑法分则规定的过失放火、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过失犯罪应受刑罚处罚外,其他过失损坏财产的行为不是犯罪,只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治安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二、“毁坏”的理解和认定
一般认为,毁坏是指毁灭或者损坏。毁灭是指使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全部丧失,无法达到使用的目的。方法有多种,包括砸毁、撕毁、压毁等,也可以是物的本身并未损坏,但根本无法使用,包括完全丢失,如抛入海中等。损坏是指使财物受到破坏,从而部分丧失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
非法占有与毁坏的区别,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行为与“非法毁坏”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客观上两者都排斥了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害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前者是以依照财物的本来用途利用和处分为目的,后者则以毁坏为目的。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财物在物理意义上的实际控制,通常也表现为行为人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和处分,以实现财物的价值或取得相应的利益。
所谓本来用途就是财物自身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还包括审美等其他价值。一般而言,非法占有人不会无故将占有的财物轻易毁弃。“非法毁坏”中,行为人出于是毁坏公私财物的经济用途的目的实际控制他人财物后予以毁损或毁灭。行为人控制的目的是变更财物性质和价值或使其灭失,使人在事实上不能按照该物的本来用途使用和处分。
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毁坏为目的而实施的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犯罪构成要件的,不论是否实施了毁坏行为,都要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不以毁坏为目的而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的,一般均可以认定其具有利用和处分财物的目的,符合职务侵占、贪污、盗窃诈骗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以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种观点认为,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都是权利救济的途径,两者的目的具有等同性。但笔者认为,此种计算方式在民事案件中没有任何问题,因为民事责任是一种填平式的责任,主要考量的是如何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恢复原状是其承担责任的方式。当然,恢复原状的所有费用要计算在财产损失里,甚至有时要将部分间接损失计算在内。
但此处讨论的是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犯罪数额的认定,需要从刑事意义确定其范畴。在犯罪过程中,犯罪数额更多地体现为一种结果,衡量造成多大的社会危害性;“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则是一个民事侵权意义上的概念,即便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也是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畴,最多能作为认定悔罪态度的一个方面。所以,两者并非同等意义上的概念,不能简单地将恢复原状的所有费用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当然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财物一经毁坏,损失大小即为客观事实,而“恢复原状所需要的所有费用总和”明显具有主观性、变动性的特征。所以,这种计算方式无法正确衡量犯罪数额,不能作为认定标准。
综上所述,对于损坏公共财物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涉及的金额特别巨大的话,而且对人民的正常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那么后果是比较严重的。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进行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