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经济制度,但个人的私人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公民不对侵害他人的私有财产,如果侵犯私人财产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那么故意伤害私人财产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下面由北京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故意伤害私人财产罪如何立案
故意伤害私人财产属于刑法中故意毁坏财物罪这一罪名,符合相关立案标准的,可以对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怎么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三、如何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
首先,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坏财物是其直接动机,犯罪动机一般方面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而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满足其耍威风、寻求刺激等个人不正当的要求,损毁财物不是其最直接、最主要的动机。
其次,从犯罪的起因来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往往事出有因,而寻衅滋事犯罪一般事出无因,但这里的无因并非是无缘无故,没有任何联系。在实践中,很多寻衅滋事案件就是由于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在说自己的坏话或做了不利于自己的事情甚至只是纯粹看不惯别人,往往不分青红皂白地找被害人的茬,随意编造理由,借题发挥,挑起事端,从而大逞个人威风,毁损他人财物。这种原因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其原因力很弱。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的原因力相对较强,犯罪原因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本案中,被告人阿辉虽因喝酒时与阿雄发生矛盾,但事发时阿辉并无在街上搜寻阿雄,仅在街上偶遇阿雄时开枪以耍威风,原因力较弱。
第三,从犯罪对象的选择来看,寻衅滋事犯罪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而故意毁损财物的犯罪对象一般是特定的。这里所讲的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并没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犯罪对象的特定性,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对犯罪对象就有明确的选择,其行为针对的目标是一定的。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和不特定性,必须把犯罪人的主观认识和犯罪行为联系在一起,而不能单纯割裂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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