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法律咨询:
被告人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预谋在运输途中用“倒包换假”的手段,盗窃发往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氯化钾肥。被告人李某等人联系购买了类似氯化钾的替代物后,在山东省日照港装货共计76吨,价值220400元。途中进行“倒包换假”,后二次封包装车。货物运送到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卸货时,被仓管人员发现二次封包的事实,经临沭县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律师回答:
被告人李某等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非合同诈骗罪。
相关法律知识:
一般情况下,区分合同诈骗罪和盗窃罪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在二者互相交织的时候,则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对两罪加以区分,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互有交叉的时候,依据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其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行为所导致”可以作为区分两种犯罪定性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