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在日常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有很多盗窃的犯罪人在执行完处罚或者假释期间都会从操旧业再次盗窃,如果再次盗窃被判刑会构成累犯从而加重处罚。那么盗窃罪有前科且数额不够会被判刑吗?下面由北京盗窃罪刑事律师通过案例为读者解答。
案情:齐某,今年28岁,江苏淮阴人,曾因犯盗窃罪被两次判处拘役以上刑罚。
今年5月14日晚上10时许,齐某来到我市乍浦一网吧通宵上网。次日凌晨1时左右,齐某的钱都花光了,因没钱住宾馆,便在网吧呼呼大睡,醒来时已是早上6时多。齐某发现自己斜对面的电脑桌上有一串钥匙,钥匙的主人躺在椅子上睡着了,于是便偷偷地拿着钥匙离开了网吧。
到了网吧楼下,齐某很快便通过遥控钥匙找到了相匹配的电动车,并将电动车偷走。齐某找到一家电动车收购店,以65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卖了。电动车的主人醒来后发现车辆被盗遂报了警,警方于当天下午在一家网吧内将齐某抓获。后经平湖市估价中心鉴定,该电动车的价值为1620元。
最近,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评析:今年4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我省认定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盗窃数额3000元以上8万元以下。齐某盗窃价值1600多元的电动车应未满足“数额较大”的浙江标准,但齐某曾经有过两次因盗窃罪被处以刑罚的犯罪前科,直接影响了齐某行为的定罪量刑。
原来,在2007年11月和2009年6月,齐某两次因为犯盗窃罪被江苏丹阳法院和淮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和拘役5个月。而“两高”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换成浙江标准,即有盗窃犯罪被处以刑罚前科的,只要盗窃价值达到1500元,即可认定为“数额较大”,齐某本次盗窃电动车的价值为1600多元,正好突破了1500元的“底线”。
本案中,齐某之所以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还有另外一个从重处罚情节:齐某在2007年11月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其刑满释放之日至今还不足5年,在5年内再次犯了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可以认定为累犯。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