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组织卖淫罪的犯罪嫌疑人会取用一定的手段对卖淫人员进行控制,以便实现犯罪嫌疑人的目的,那么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手段包括哪些?下面由北京组织卖淫罪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组织卖淫罪的行为手段包括什么
1、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
2、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
3、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
4、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
二、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
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不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强迫卖淫罪除侵犯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外,还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实施行为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的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的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不违背受害人意志;而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违背卖淫者的意志。
(3)故意的内容不同。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组织多人卖淫的故意;而强迫卖淫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故意。
三、组织卖淫罪起诉书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刑诉〔2016〕369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单元**房。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7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7月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公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开始,被告人胡某某伙同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出资经营**大酒店健康娱乐部。经营期间,该健康娱乐部先后聘请易某某、石某某(均另案处理)担任经理,全面负责该健康娱乐部的日常经营管理;聘请王某某(已判决)担任技师主管,李某某(已判决)担任楼面主管,谢某某、吴某某担任部长,赖某甲、赖某乙(另案处理)担任收银员,梁某某(已判决)等人担任服务员。
该健康娱乐部以“技师”名义招募卖淫女子,将提供性服务的技师分A牌和B牌,分别按照80分钟人民币640元、440元两种价格收费,利用二楼客房为客人提供有偿性服务,明确技师的上下班、请假、薪酬等制度,由王某某负责对技师统一管理、培训并提供性服务,楼面主管李某某协助经理工作、负责店面日常管理、接待客人,部长谢某某、吴某某负责接待、引导客人、向客人推荐该娱乐部的性服务、介绍技师供客人挑选,收银员赖某甲、赖某乙负责收取费用、结算技师薪酬、向被告人胡某某等股东发送每天营业信息、遇有检查按铃预警等,服务员梁某某除负责一般性服务工作外还在客流大时帮忙接待客人、介绍店内性服务、引导技师供客人挑选等。
该健康娱乐部经营期间,招募有十多名技师提供有偿性服务,每天经营时间从14时许至次日凌晨3时许,每天的性服务营业额约为人民币1万元。2014年9月8日1时许,民警对该休闲中心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提供性服务的技师和客人,抓获王某某、谢某某、赖某甲、梁某某、王某某等人。
2016年7月3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辨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作为文化娱乐业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何华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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