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检察院在审理完案件后会出具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判决书以表公示,对于贩毒这类情节严重的刑事案件就更是如此了,那么究竟贩毒判决书是怎样的呢?针对这个问题,接下来,北京贩卖毒品罪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了贩毒判决书的相关的法律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xxx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xxxx)弋刑初字第xxxxx号
xxx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x,xx,出生于xxx,xxx,xxx。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xxxx年x月xx日被xxx公安局刑事拘留,xxxx被逮捕,现羁押于xxxx看守所。
辩护人x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xx人民检察院以弋检刑诉(2013)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磊犯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xxx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XXXX。
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XXXXX。
公诉机关认为:XXXX。
被告人辩称:XXXX。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认为:XXXX。
经审理查明:
XXX犯罪事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均已经庭审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胡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XXX,并处罚金XXX。(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XXX
书 记 员 XXX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进行在线律师咨询,我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