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是这个社会上可怕的东西,尤其是毒品作用于人体,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药物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药物,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专业术语叫做戒断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之后就会上瘾。那么购买毒品会受到怎样的处罚?下面就让北京贩卖毒品罪刑事律师为大家讲解。
1.买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 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 片不满二百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购买毒品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称《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购买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无论是否牟利,都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对代购毒品行为的定性,应该区别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一是未牟利向指定“卖家”代购毒品。此类代购由吸食毒品的人即委托代购人员提供“卖家”,由行为人帮助实施代购,客观上与其亲自购买毒品一样。对于代购行为的定性则需要根据代购毒品的数量来确定。
代购少量毒品的,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少量”是指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即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其它毒品数量大”的情形。只要行为人不具备向托购者贩卖毒品的故意,则不构成犯罪。但代购毒品依然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家的毒品管制法律法规,可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或罚款等行政拘留。
代购大量毒品的,即代购供他人吸住的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代购者已经符合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同时,如果行为人代购前便明知他人从事其它毒品犯罪的,则应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二是未牟利寻找“卖家”代购供他人吸食的少量毒品。此类代购毒品的行为中,代购者系主动寻找毒品“卖家”,可能是早已认识或有约在先,也可能是经过吸毒人员的委托后临时联系。代购者在毒品买卖中发挥了重要的中间纽带作用,因此其在代购中起到的是一种居间作用。换言之,此类主动寻找“卖家”的代购行为,名为未牟利代购,实为居间介绍,则应以相关毒品犯罪共犯论处。
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毒品的危害是我们不可估量的,所以我们要远离毒品珍爱生命。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