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一男子因与妻子发生争执,酒后持刀上街滋事将路人打伤。哈尔滨道外巡逻辅警将其制服并移交派出所依法查处。
酒后与妻子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竟借故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近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波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2016年5月李波与妻子及亲朋好友一起去唱歌喝酒。本来开开心心的,但李波因饮酒过量,认为妻子和自己说话态度生硬,便与妻子发生争执,大耍酒疯,阻拦妻子离开酒吧。后见妻子欲坐出租车离开,李波心生不满,打车追赶,对出租车司机黄某进行殴打、辱骂,打砸出租车,导致出租车挡风玻璃、顶灯和顶盖毁坏。其间,有两名其他出租车司机上前劝架,李波借着酒劲不依不饶,对二人进行厮打,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
打人砸车获徒刑
经鉴定,黄某闭合性颅脑外伤,颈部、四肢软组织损伤,其他两名司机也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出租车辆损失1.11万余元。
寻衅滋事罪的处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我们认为,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应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因素进行分析:
1、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2、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3、行为的时间和地点。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