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行为不仅让医护人员寒心,更损害广大患者的就医权益。然而,我国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其实早有定论,当事人行为会视情况被定性为寻衅滋事。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医闹’行为经常是有原因的”,最终被定为寻衅滋事罪的人并不在多数。那么,医闹够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吗?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大多数人是不了解的并且比较想知道的,那么接下来,北京寻衅滋事罪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内容吧,同时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一、寻衅滋事罪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随意,一般意味着即使按照犯罪人的理性,殴打行为也不具有可以被一般人“理解”、“接受”的原因与动机。
在中国现阶段,情节轻微的殴打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所以,刑法作出了“情节恶劣”的要求。情节是否恶劣,应围绕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胁的程度作出判断。
司法机关必须注意的是,不能将殴打他人的“随意性”本身评价为情节恶劣;只有当殴打行为同时具备随意性与恶劣性时,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行为人取得、损毁、占用的财产数额的多少,强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为的次数等作出判断。由于本罪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其保护法益并非单纯的财产,故本项行为的结果并不限于财产损失。倘若强拿硬要行为造成他人自杀,也可以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同样,在自由市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他人商品的行为,导致他人被迫放弃在市场经营,或者难以顺利在市场经营的,也应评价为强拿硬要情节严重。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当然属于情节严重(至于是否触犯其他罪名,则另当别论)。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公共场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场所。起哄闹事,是指用语言、举动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使公共场所的活动不能顺利进行,或者说,妨碍不特定或多数人在公共场所的有序活动。起哄闹事行为,应是具有煽动性、蔓延性、扩展性的行为,而不是单纯影响公共场所局部活动的行为。例如,甲与乙在电影院看电影时,因为争座位而相互斗殴的行为,不能评价为起哄闹事的行为。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数人共同起哄闹事,但本罪的成立并不以数人共同实施为前提。换言之,起哄闹事类型的寻衅滋事罪,并不是必要的共犯。
二、医闹够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
医闹够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是第四条: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也有明确针对性的规定。这意味着,只要严格依法办事,保持法律禁止性规范的刚性,就完全可以解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秩序维护的困扰。
在法治社会建设的道路上,有法不依、过分强调“人性化执法”、重罪轻判的情况时有发生。多年来,尽管多数人认为“医闹”行为适用于寻衅滋事罪,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真正被以寻衅滋事论处的“医闹”并不多见。在司法解释中,寻衅滋事被定义为: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但“医闹”经常并非是无理取闹,因此在判定上时常被认为是“过激的非理性维权”,而不是寻衅滋事,这导致了长久以来,“医闹”最终是否入罪,在法律界一直有颇多争议,很多没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医闹”也被轻判。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在接受健康界采访时表示,法律界这样的争议其实并不应该存在,因为“医闹”已是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用严厉的法律法规,表明国家的态度并形成威慑。
面对“医闹”,部分地区公安部门“出工不出力”的做法经常受到医护人员诟病。众所周知,所有大型医疗机构中都设有内保处来负责医院的安保工作,但由于惩处伤害医护人员导致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医闹”行为并未在刑法中得到十分明确的体现,因此医院内治安情况与处理结果,跟本地区分局派出所业绩也就是治安评分不完全挂钩,至于定罪就更难了。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在进行在线律师咨询,我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