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涉及到毒品的违法行为基本是属于犯罪,其中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是生产毒品和走私贩卖毒品。容留他人进行吸毒也是犯罪行为,但相对来就犯罪情节轻一些,那么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决书是怎样的?下面由北京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律师为读者进行解答。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雨城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某,男,1971年3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雅安市雨城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至今,被告人文某居住在雨城区青衣江中段40号1幢1单元2号。自2014年3月以来,被告人文某长期容留高某、王某某、代某某、齐某某等人在其居住的房屋内吸食毒品。
2015年7月9日23时,公安民警在对雨城区青衣江中段40号1幢1单元2号房屋进行检查时,将被告人文某抓获,并扣押了吸毒工具。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人口信息、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证人高某、王某某、代某某、齐某某、文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文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7月10日起至2016年7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卫
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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