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相信大家对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有所耳闻,但是您知道其的特征吗?它的刑法条文有哪些呢?它的量刑标准与立案标准又是什么呢?关于这个的相关法律解释又有哪些呢?接下来。北京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律师将为您带来“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立案标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常常采取的是劝说、引诱、胁迫或其它方法,目的在于使中国公民加入境外的某一黑社会组织。
3、犯罪主体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以是中国人,且为黑社会组织的成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 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2款的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五 相关法律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5 法释 {2000} 42号)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 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第七条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通过阅读上文,相信我们大家都对这个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一旦触犯本罪,量刑则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一下的有期徒刑,这个罪是比较重的,所以如果您现在遇到了相关问题,请及时到进行咨询,这里有专业的律师来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