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的话,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没有发生什么严重的后果还好,一旦发生了,那肯定是跑不掉了,必须会受到惩罚。妨害公务罪判决书要怎么写呢?或许很多人还不知道,今天,北京妨害公务罪刑事律师就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您。
魏某妨害公务罪判决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6)东刑初字第00480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然,男,21岁(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系北京宣武红旗业余大学学生,住本市丰台区和义东里二区11号楼4门102号;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7 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然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然于2006年7月3日3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城分局景山派出所办公区内,大声喧哗,影响派出所民警刘希勤正在进行的调解工作,当民警刘希勤对其制止时,被告人魏然不予服从,还踢踹办公区房门,并将民警刘希勤抡倒在地,致刘右侧上、下肢皮肤挫伤。被告人魏然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景山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工作说明,被害人刘希勤的陈述,证人陈炯中、张义福、融占清的证言,北京市隆福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被告人魏然的供述及其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然采取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可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对被告人魏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然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刘某某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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