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实木家具是比较受欢迎的,由于树木生产是需要一定年限的,所以实木家具也比较贵,很多不法分子看到林木的价值,就会采用盗伐的手段破坏林木,那么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客体是怎样的?下面由北京盗伐林木罪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盗伐林木罪中犯罪的客体是怎样的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和林木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的森林及其他林木,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不属于《森林法》调整范围的个人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树木,不属于本罪的犯罪对象。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承包个人所有,但这些林木已构成国家林业资源的组成部分,这些林木同样可作为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此外,被盗伐的林木,必须是正在生长着,如果将他人已经砍伐下来的树木偷走,应以盗窃罪定。
二、如何认定滥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林业资源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我国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森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因此,决定盗伐的性质,不仅在于非经合法批准而秘密砍伐,而且还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了国家的林业资源的管理职能和国家、集体或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三、盗伐林木案件的作案特点
(一)隐蔽性。盗伐地点一般选择在人员活动较少的偏远林区;时间多选择在凌晨或傍晚。
(二)伪装性。盗伐林木常以放牧、砍柴、搞副业等活动为掩护进行。一是伪装现场。一般在盗伐林木后,盗伐者常在伐桩上覆盖林下腐殖质土,人在远处不易发现,同时也加速截面的腐化。冬天雪后,盗伐者也会将积雪覆盖在伐桩上,现场勘查人员稍不注意就会错误判断为雪前砍伐的。二是伪装运输。选择人们不太注意的交通工具。如吉普车、邮政车,甚至还有利用运钞车的。或用伪装物遮掩运输,物品有篷布、沙子、秸秆、煤炭和蔬菜等。
(三)连续作案。部分违法分子被查获,并不与执法人员过多纠缠,接受处罚后当晚或第二天凌晨又继续作案,企图“挽回损失”。
(四)合伙作案。有合伙盗伐、共同销赃的,也有盗运销一条龙的。尤其以非法收购人组织盗伐危害最大,甚至有些黑恶势力也参与其中,因其组织严密、作案迅速、雇用眼线等,加之其背景复杂、心理敌对等而加大查处难度。
(五)罪责独揽。盗伐人员中有一条约定俗成的“行规”:抓住谁就是谁,不准“咬”别人。违法人员在盗伐时被抓获的,往往称没人指使,也没找下买主;在销赃途中被查获的,则称自己偷的,还没找下买家,运到矿区再托人联系;非法收购被查获的,往往称送木料的人不认识,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等等。
以上知识就是北京盗伐林木罪律师对“盗伐林木罪中犯罪的客体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解答,盗伐林木罪的犯罪客体国家所有的林木资源还有国家对林木资源管理的各种制度,如防护林、经济林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