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听过一句话:少年强,则国强。因此,年轻人在成长的过程中应该给予保护,让他们的身体、心灵都处在积极向上的环境中,不要受到伤害,但是生活总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么大家对引诱幼女卖淫罪有了解吗?针对这个问题,今天北京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引诱幼女卖淫是指采用许以金钱等物质方面的诱惑、精神方面的诱惑等各种手段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成年人保护法》二十五条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第五十一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优生优育百分百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是指利用未成年人对性的好奇心,出于牟利或者色情淫乱等非牟利的目的,向未成年人传播色情刊物、影片、图片、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等其他淫秽物品,拉拢腐蚀未成年人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的手段包括出租、播放、出借、赠送、散发、展览、讲解、代购、邮寄等方式。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远离淫秽物品的危害,我国法律严格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并对此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相关知识】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
1.介绍卖淫是指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
2.即引诱,有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罪,应分别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注意: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独立的罪名,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我们应该为未成年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愿他们不会受到伤害。如果您还有关于这方面的任何疑问,欢迎在进行在线律师咨询,我们会针对您的问题及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