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是有很多的条例进行违法行为的约束,如果观看淫秽物品等违法行为怎么认定?这种违法行为应该如何处罚呢?以下北京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就来根据这方面的行为进行罪行处罚标准的介绍,希望大家明白都会有什么样的责罚。
一、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1.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或其他淫秽物品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这里要将赌博与一般娱乐行为加以区别。赌博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营利,而娱乐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消遣和娱乐。赌博活动所下赌注数额较大,而人们为娱乐打麻将、玩牌不下赌注,或所下赌注不大。其次,划清违反治安管理的赌博行为与赌博罪的界限。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根据公安部1984年颁发的《治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赌博行为,从赌博财物的数量,只能表现为“赌博少量财物”,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的才构成赌博罪,《刑法》第303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仅仅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并未从中“抽红”渔利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只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秽物品的。首先区分淫书、淫画等淫秽物品与带有色情内容的色情作品、正当文字、艺术、医学作品。根据《治安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作为治安案件处理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的立案标准为:
1.非以营利为目的,偶尔制作、复制、传播淫秽书画、录像、录音等制品的;
2.贩卖、出租少量淫秽书画、录像、录音等制品,情节轻微的。
以上就是北京传播淫秽物品罪律师对于该方面的行为所做出的行为处罚的标准的介绍,对于这方面的处罚标准是会依据犯罪人员的行为以及涉及的影响性所做出的量刑标准,对于该方面的处罚还有其他任何的问题,都是可以进行咨询,也希望大家不要做违法行为,建立一个健康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