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社会,越来越多的人感染性病。一部分是因为人们没有做好防预措施,还有一些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却还是传染给他人,构成犯罪。那么传播性病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面的北京传播性病罪律师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成本罪。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惩性病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通过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区分:
1、行为人是否患有严重性病。现在,国际公认的性传播疾病有二十多种,我国卫生部门提供的材料中认定为性病的有十多种。其中属于严重性病的性病有爱滋病、梅毒、淋病等。卖淫、嫖娼者只有患有严重性病,才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患有性病,若不属于严重性病,也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将自己的肉体提供给他人淫乐以换取钱财,或交付钱财换取他人肉体供自己淫乱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如果行为人是在夫妻性生活或通奸、恋爱等非法性关系中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由于客观上不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如果行为人不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即使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4、行为人是否自愿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行为人虽患有严重性病,也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但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被强迫的,由于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也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传播性病罪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