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艾滋病,梅毒之类的病都是具有高度的传染性的,近日一女子明知自己身上携带性病,仍然多次从事卖淫活动,26岁的女子郝某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榆林神木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接下来由的北京传播性病罪律师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女子患性病仍卖淫涉嫌传播性病怎么处罚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近日神木县人民路派出所民警对辖区招待所进行连日来的治安检查时,在一楼一房间内抓获了一对卖淫嫖娼的男女。据二人交代,26的卖淫女郝某以每次60元的价格为50岁的刘某提供性服 务。
神木县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马健说:“当时男性身体半裸,在床上发现了安全套、纸巾、湿巾等物品。二人对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民警检查二人物品时发现,卖淫女郝某的包里装有一张医院检查单,根据检查结果显示,郝某患有梅毒。”
据女子郝某供述,她从去年7月份就患有性病,直到现在,一直从事卖淫活动,与多名男子发生性关系,多次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在警方的进一步审理中得知,26岁的延安人郝某已经有一个10岁孩子,和丈夫离婚后,孩子判决给了郝某,为了养家糊口,郝某独自一人在神木卖淫赚钱,这个病也是离婚后一个男朋友给她传染的,直到去年7月份她才检查得知。
郝某对自己身患性病心知肚明,但是一些顾客要求不采取安全措施时,郝某也是默许,她说,“每一个客人来不可能问你有没有病,(这种事)谁会给谁说了?”
目前,郝某被神木县警方以涉嫌传播性病罪刑事拘留。
【法律解读】
根据《刑法》第360条第1款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所谓严重性病是指主要通过性行为传播的严重疾病,如梅毒、淋病、软性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腹股沟肉芽肿、艾滋病等对人体危害较大、传播速度较快的疾病。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娼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娼。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