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是很多发达国家的洋垃圾都运到我国进行处理,处理这些洋垃圾对我国环境造成很大的负担,所以我国慢慢禁止进行洋垃圾,如果有人走私洋垃圾的可能构成走私废物罪,那么走私废物罪未遂和既遂是怎样的?下面由北京走私废物罪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走私废物罪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认定
2000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案件认定既遂、未遂问题的函》的批复精神,走私犯罪的既、未遂问题可以区分下列几种情况分别认定:
(1)对于行为人通过国家设置的海关监管场所“闯关走私”的,只要走私货物、物品到达海关查验关口,或者进入海关专设的监管货场而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
(2)对于行为人携带、运输走私货物、物品“绕关走私”的,只要走私货物、物品到达国(边)境线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
(3)对于行为人采用在境内邮寄货物、物品方式进行走私的,只要行为人在邮政部门办理完毕邮寄手续,即应当认定为走私既遂;如果在办理邮寄手续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
(4)对于行为人故意实施上述走私行为,但属“对象不能犯”情形的,应当认定为走私未遂。
二、走私废物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划清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二)划清走私废物罪口用作原料,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三)本罪属概括性罪名而非选择性罪名。主要考虑三点:一是罪状与罪名有密切联系,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条文中对罪状的描述来确定罪名。但罪状并不等于罪名,罪状包含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之中,是对某种犯罪的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状与罪名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本罪的罪状是:“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而“走私废物罪”就是对本罪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二是选择性罪名属于性质相同的犯罪。某一种行为虽然触犯某种犯罪的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用语不一致,主要由于刑法对后两种犯罪的对象作了特别规定。
(四)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与走私废物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废物罪的共犯论处。
(五)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废物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犯罪未遂的责任范围
这实际指的是对犯罪未遂行为是否都应处罚的。先来看看在上对未遂犯罪是如何处罚的。在对未遂犯罪的处罚根据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主观未遂论认为
未遂犯罪的处罚根据在于显示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如果某种行为将这种犯罪故意表现于外,则未遂犯罪的犯意与既遂犯罪没有差异。
2、客观未遂论认为
未遂犯罪的处罚根据在于发生结果的客观危险性或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即使认定存在犯罪故意,如果没有发生结果的客观危险性,也不能作为未遂犯罪予以处罚。
3、折衷未遂论主张
未遂犯罪的处罚根据首先是实现犯罪的现实危险性,其次必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以上知识就是北京走私废物罪律师对“走私废物罪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认定”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走私废物如果被海关查处,并且废物已经到岸的,可以认定为既遂。读者如果需要找律师咨询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