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地下钱庄,是非法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刑事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具体的开地下钱庄怎么判刑呢?今天,北京洗钱罪刑事律师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希望对您有用。
[案情简介]
在38人中,张绍春等8名个体商户,被检方称为地下钱庄的“庄主”。他们在受审时都认罪,但称不套现就没法做电话卡批发生意。
张绍春是最大的“庄主”之一,涉嫌非法串现金额均超过2亿余元。张绍春说,他在马甸邮币卡市场做电话卡批发生意,每天都会有几百万到上千万元的现金流水。而他们进货的发货方只收支票。这样他们就得去银行存钱,转账后才能进货。张绍春说,2009年左右,有人拿支票找他兑现金,他觉得方便多了。此外,张绍春还可以得到一些好处,“串100万元现金,一般能给我700元手续费”。
[法律解读]
张绍春等38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根据他们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6年至单处罚金不等的刑罚。其中,有17名被告人为有期徒刑,最重的是张绍春,为有期徒刑6年,罚金51.5万元。还有18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另外3个被告人没有刑期,各单处罚金2万元。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