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经营不善或者是没有资金再继续经营下去的话,通常会申请破产。但有时候牵扯到相关法律问题的时候,法院会对破产案件进行审查,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对于破产案件审查的内容大多数人还不清楚。那么破产案件是否审查抽逃出资,下面的北京虚报注册资本罪律师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破产案件如果债权人请求了,法院就会审查抽逃出资。
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
1.形式审查。
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形式条件的工作程序,称为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申请人是否具备破产申请资格(即是否为债权人或债务人);
(2)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本法院对本案有无管辖权;
(4)债务人是否属于破产法适用范围内的民事主体。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2.实质审查。
判定破产申请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实质条件的工作程序,称为实质审查,又称理由审查。实质审查的内容就是破产原因的存在与否。所以,在破产案件受理阶段的实质审查是一种表面事实的审查,即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的审查。
3.破产申请的驳回。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或者有以上所列不予受理的情形的,或者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受理通知。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5.受理前的撤回申请。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受理的效果
1、对债务人的约束。
(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
(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2、对债权人的约束。
(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的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不得行使优先权。
(3)债务人的开户银行,不得扣划债务人的既存款和汇入款抵还贷款。
3、对其他人的约束。
(1)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
(2)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
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债务人为被告的其他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3)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4)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抽逃出资
抽逃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以后。如果抽逃出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发起人、股东已实际出资,在经过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评估、验资并出具评估、验资证明文件以后,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前,将所出资抽逃,并骗得公司成立,那么则属虚报出资。
抽资出逃股东出资以后,资产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股东不能撤回出资的,只能通过转让的方式收回自己的出资,而不能直接撤回自己的资本,这是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如果股东撤回自己的出资,那么就属于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有权要求股东返还财产。这主要是为了体现现代公司制度,即公司财产公司享有所有权,公司财产的所有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股东在出资结束后,出资即成为公司财产,为公司所有,股东个人再抽逃资金就成了侵犯公司财产权或所有权了。
综合上述的回答我们可以清楚知道,破产案件是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对于破产案件的审查一般包括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虽然要审查经济,但没有明确指出审查抽逃出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