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安局经侦支队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假币运输案,挡获从广东粤东地区购买假币运输至成都市贩卖的湖南人何某、熊某,缴获假币198万元。
目前,该案主犯高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成功查处高某等从事假币犯罪的团伙后,成都警方巡线追踪,又在成都市金牛区捣毁一特大制售假币窝点,现场查获2005版100元面额假人民币20余万元(冠字号S90S331276、J15Z045316、J69Y580619),收缴印制假币的机关打印机、“丝网”、切纸刀以及待印制假币的原材料若干(可印制假币200万元)。
律师解读伪造假币罪怎么处罚?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予以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条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三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