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签订合同的事例越来越多,这样对合同双方都有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很多人不能有效区分合同诈骗与挪用资金罪,那么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的区别有哪些?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定?现在北京合同诈骗罪刑事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案例:是合同诈骗?还是挪用资金
【一】
谭某某从1990年起在一家煤气公司工作。公司改制后,他主要负责公司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销售业务,包括根据公司定价向客户报价,为客户开提货单并回收货款。2006年1月至10月,谭某某先后11次擅自以稍低于公司规定的价格,与中联纸厂达成供应石油气的买卖协议。谭某某在收取中联纸厂的预付款后,共出具了11张盖有煤气公司印章的收据,其中有7张收据上盖的是已经停止使用的公司改制前的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在中联纸厂实际需要石油气时,谭某某就通知公司送气至中联纸厂处,并用预收的货款按发货时的公司定价与公司结算,谭某某按上述方式与中联纸厂签订预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累计达到358吨液化石油气,共收取预付货款155万元;煤气公司已经向中联纸厂供应液化石油气164吨,从谭某某处收回货款107万元。谭某某从中获取48万元。2006年12月案发,谭某某在煤气公司人员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对谭某某行为的定性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另一种认为,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二】
被告人**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刘某、****公司原总经理马建平、****证券总部原总经理陈某及颜某,被控挪用资金近16亿元;颜某与马某被控共谋,以承担**信托不良资产为名骗取资金,向**信托折抵20亿元,颜某实际占有17.11亿元。
辩护意见:
其一,被告人马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法律特征,他没有挪用资金给个人使用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给颜立燕使用的行为和结果。首先,马某作为**信托公司总经理履行公司职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外以公司名义而不是以马某个人名义签订合同,并依贷款程序发放贷款,公司获得经营收益(利息)体现单位意志。其次,**信托公司贷款给骏乐、达德公司不能认定为贷款给颜某个人使用。再次,**信托公司接受爱建证券总部出具的质押物证明,以及**信托公司采用分别签订贷款合同的方法,将信托资金给颜某的私营公司等使用,不能认定为马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给个人使用。
其二,被告人马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马某与颜某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的主观故意,也不能证明马某获得合同诈骗所得赃款或约定分得赃款。应严格划分经济活动产生的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不同的法律关系。马某没有非法占有**信托公司财产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信托公司财产的行为和结果,他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目前证据状况下不宜认定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并认定被告人颜某与马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最终判决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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