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中担保人的问题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咨询:甲与乙达成了一份意向性的煤矿股权转让协议,甲给乙缴纳保证金,而后甲因资金短缺无法按这份意向性的协议给乙缴纳清剩余款项,乙将甲缴纳的保证金退还给了甲,该意向性的协议作废。在甲与乙达成这份意向性的协议期间,甲在没有乙授权或委托的情况下,与丙签订了该煤矿合作开采协议,收取丙缴纳的合作资金,丁作为担保人在甲与丙的合同上签了字。丙在一直无法在该煤矿开工的情况下,多次要求甲退还其缴纳的合作资金,甲多次予以推脱而后逃匿。丙在甲逃匿后,丁作为担保人弥补了丙的的损失。现丙、丁两人联合向公安机关报案,甲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问:丙以担保人的身份弥补了丙的损失,甲的行为是不是就构不成合同诈骗罪?
律师解答:丙作为担保人,而且在签合同做保证的时候没有说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这种情况以连带保证处理,就是说丙在甲不还钱的时候有义务替甲偿还,且无抗辩权,但是还完后有权向甲追偿,这里你所提到的合同诈骗罪根本不成立,说白了就不是一回事,诈骗罪的前提是故意的骗取债款,但是这里的甲根本无意在签合同之前就已经预谋诈骗,只是一种逃脱罢了,甲负有对丙的偿还,但是不可以以诈骗罪论处。
相关法律知识: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