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如战场,商业间谍常常被雇佣用于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他们通常使用不正当的手段,甚至不顾及道德与法律。对于商业间谍的不法行为,是可以走法律途径的,那么,怎么样定义商业间谍罪呢?下面北京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将会为大家详细说明,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高科技发达让商业间谍“如鱼得水”,以此更易窃取企业内的商业情报。所谓商场如战场,尔虞我诈是必然的事,若以正当渠道收集商业情报无可厚非,但还是有商家罔顾职业道德和法律,安排商业间谍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商业间谍造成了令企业惊讶不已的巨额损失,促使它们不得不加紧防范,规定员工不得向外透露企业的情报。目前,国内还没有,专业从事商业间谍的公司。取代商业情报工作的,是一些比较有实力的、认可承担风险并且有能力承担风险的侦探公司。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商业间谍罪,而是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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