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利益是社会中被进行积极保护的利益,无论是从事任何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通过不合法的手段吸收公众的存款就需要承担对应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且将会受到法律严肃的处理。接下来,就跟着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处罚
第一种: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万元以上,或者因本罪行为受过两次处罚,两年内又犯的;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次数多,范围较广的;因不能归还造成他人严重经济损失的,或者引起自杀、精神失常等后果,或者采取胁迫、欺诈等手段吸收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引起严重危及社会稳定的恶性事件,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种: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量刑
1、个人吸收存款额不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3.5万元或每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人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损失每增加3万元或增加2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
1、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2、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加一个月;
3、单位吸收存款500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活动的;
(二)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三)吸收存款额四分之三以上未退还的;
(四)曾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或行政处罚的。
关于借贷合同效力之界定
所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行为人与存款人间均签订了正式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详细约定。当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后,该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有文章认为,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该公报所载案例的裁判理由为:单个的借款行为仅仅是引起民间借贷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实,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从而从量变到质变。当事人在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时,主观上可能确实基于借贷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笔者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所涉单个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如何,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目前相关规定日益完善和国家对非法集资行为的宣传警示趋于常态的情势下,借贷合同的效力应以认定无效为宜。理由如下: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所涉的借贷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违反了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第一,该借贷合同形式合法,但实际上双方均存有非法目的。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目的固然明显,而存款人对借款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并非毫不知情。事实上,借款人为吸收存款,往往多次举办规模较大的考察、聚会活动,存款人出于从众心理,亦有呼亲唤友、结伴参加的特点;此外,金融部门以及各类媒体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警示、宣传工作也一直在进行,很难说存款人对于对方无选择的公开、任意集资行为没有察觉。故只能推定存款人为了获得高额回报,实际上对借款人的违法行为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其目的非法,其行为同样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第二,该借贷合同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2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对于高利借贷行为不予法律保护。同时,《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是明确禁止的,属于行政法规打击的对象,故该借贷合同应当视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2.认定合同无效有利于更好的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据此,不管合同的效力如何,存款人收回本金均有法律依据,但在利息收入上有所区别。合同无效时,存款人没有利息收入;合同有效时,约定的利息如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按约定计算,超过的按4倍计算。如认定合同无效,存款人无法通过合同获得额外收益,其本金还可能遭受损失。那么,存款人通过借贷获取高额利息的目的自然难以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遏制高利借贷行为的发生,客观上起到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的作用。目前,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引起的借贷活动崩盘,借款人跑路或破产增多,留下严重的社会问题,认定此类借款合同无效更符合当前形势,更有利于这些社会问题的后续解决,维护社会稳定。
以上就是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律师为大家整理有关资料。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目的是为了谋取利益,但这种行为却对公共的利益构成了损害,并且往往会对一部分人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因而受到了法律的严格禁止,以维护公众经济秩序。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