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仅在官场中会有贿赂的行为出现,在商场中贿赂的行为也很常见,很多人会为了自己企业利益或是投标事宜等等而去贿赂他人,让自己的项目更快的推进。那么,商业贿赂行为的含义以及如何认定?北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律师给你提供一些意见。
商业贿赂行为的含义以及如何认定?
一、商业贿赂的定义
笔者认为,商业贿赂从其本质属性来说应定义为: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或者接受交易对方或者其他对交易起关键作用的第三方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和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
1.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谋取利益是经营者的终极目的,即使其在经营中实施了给予财物的行为,谋取的利益也并不一定就是不正当的利益,也可能是正当的利益。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影响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侵权行为,是法律必须要追究的。这里的权利人特指依法应当享有权利的人,而不是不特定的人。
2.商业贿赂的违法构成的核心是侵权,即手段违法而不是目的违法。商业贿赂之所以被禁止,是因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进而在客观上造成了不正当竞争,破坏了正当的竞争秩序。
二、关于商业贿赂侵害的客体
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比较,包含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行政法中的公平竞争原则,《物权法》中的物权保护原则以及《刑法》所保护的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和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定性商业贿赂行为时,应当引入法益保护和权利人的概念。只有引入这两个概念才能真正涵盖商业贿赂侵害的复杂客体,抓住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厘清商业贿赂究竟侵害了谁的利益,从而明确商业贿赂和正常的商业竞争的界限。
三、现行商业贿赂界定的局限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颁布施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时,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价格双轨制。禁止商业贿赂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经济利益,是防止国家、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利用权力和便利条件收受贿赂,中饱私囊或者谋取小集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客观上造成不正当竞争。
2004年我国第四次修改《宪法》,明确提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目前,我国实行完全的市场经济,虽然国企在经济总量上仍然占据主导地位,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数量上却远远超出了国企,成为了市场交易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的界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管理经济运行的需要。
四、禁止商业贿赂所保护的法益
1.《刑法》分别规定了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受贿主体上,唯独没有规定非国有单位(私营企业)受贿罪。
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数额较大的,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从《刑法》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除了行贿方和受贿方还要有第三方,即利益受损害方(权利人),《刑法》要保护的是第三方,即权利人的利益;这两项罪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这说明《刑法》要保护的是经济运行中正常的交易秩序。
五、从商事主体的构成看商业贿赂侵害的主体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商事主体一般包括:国有企业(事业)、集体企业、国有参股、公司制企业、个体或个人独资、外资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这些企业类型中,权利人是不同的。国有企业(事业)、集体企业、国有参股、公司制企业(两个以上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权利人是国家、集体和参股股东,而个体、个人独资、外资独资其权利人就是所有者本人。商业贿赂主要发生在前述5种企业类型中。
国有企业(事业)、集体企业、国有参股、公司制企业的管理人员,有的是国家委派的,有的是股东选举的、有的是企业选聘的,这些管理人员与权利人(即所有者)是不同的利益主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管理人员本应忠实履行其职责,为其雇主(或委派者)谋取利益。但有的管理人员却利用管理企业的权力与行贿方勾结,收受贿赂,实施侵害权利人(所有者)利益的行为,或中饱私囊或为小集团谋取私利。行贿方通过财物贿买企业管理人员,为自己或他人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同时排挤了其他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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