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发展,假币现象也是层出不穷。对于假币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法律也对相关违法事件做出了相应的裁决法条。那么在出售,运输及使用假币的罪行同时成立时又应该如何判决呢?北京持有、使用假币罪律师为你解答。
罪责概述:
出售假币罪及运输假币罪是刑法货币犯罪中比较严厉的一个罪名,这种犯罪行为的存在就严重扰乱了国家经济交易秩序,也侵害了货币的真实性的公共信用。而使用假币则为行为较轻的犯罪。
判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定罪从重处罚。可见刑法对之后的“出售”和“运输”行为作为一种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没有独立评价的需要的。因为这时的“出售”和“运输”行为并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所以更没有必要另行定出售、运输假币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的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他犯罪。
而行为人在实施其他货币犯罪后又使用假币。按一般法理原则,行为人在实施伪造、走私、运输、购买假币行为之后又使用的,因使用行为是前述犯罪行为的结果,应可被吸收于前述行为之中,不再单独评价。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第172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基于上述规定,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区别不同货币犯罪作出不同的规定,伪造、走私、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行为不单独论罪,而出售、运输假币后使用的行为则需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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