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相信很多人都有接触过,而有些假币是很逼真的,当事人不注意就有可能收到假币,而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持有使用假币的,可能构成犯罪,那么明知是变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定何罪?下面由北京持有、使用假币罪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明知是变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如何定罪
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持有使用假币的,可以按持有 、使用假币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如何计算假币犯罪的数额
(一)关于数额认定标准
假币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面额标准和币量标准的结合。《假币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伪造货币的总数额在两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两百张以上不足三千张的依照刑法第170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该条第2款还规定:伪造货币的总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该解释第3-6条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以及变造货币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也做了详尽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适应的明确界限。这些标准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关于假币罪的追诉标准是配套而存在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对于刑法第151条规定的走私货币罪规定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
(二)关于假币犯罪的计算方法
《假币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货币面额应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司法实践中,对于以人民币这算外汇数额没有分歧。存在不同认识的是,有的以为以案发时外汇牌价进行折算不合理,科学的方法应当是以行为时的外汇牌价去折算。其理由是:以行为时的外汇牌价进行折算,可以相对准确的认定涉案假币的面额,尽量避免因行为时和案发时之间的时间差可能导致的外汇牌价差异而影响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这种理由确有一定的道理但实践中往往由于各种原因难以对行为时的准确时间作出判断,而且多数案件由于犯罪行为事实的复杂性,表现出许多行为时,如果按行为时计算,则显得关于复杂和繁琐,从而影响了案件的查处。同时,我国的外汇政策比较稳定,因而一定时间内的外汇价格不会出现大幅度的变动,故时间差带来的差异一般不会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解释的规定是可行和合理的。
三、收到假币银行会给换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
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由此也可知,如果拿着收到的假币给银行鉴定,如果经鉴定为假币,银行是不会兑换的,只能是作没收处理。
以上知识就是北京持有、使用假币罪律师对“明知是变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如何定罪”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在明知是假币的情况下持有使用假币的,可以按持有 、使用假币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