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捡到他人的遗失物品拒绝归还,特别是在涉及财物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是属于不当得利,是违法行为。那么,如果捡到的是假钞据为己有犯法吗?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案例,欢迎大家阅读了解。
捡到假钞据为己有犯法吗
案情介绍:湖南一名农妇在老家田里干农活时捡到170多张百元假钞,不仅没有上交还带到福州分给亲戚使用。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持有假币罪判处该农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1年9月的一天,吴某(化名)在湖南老家田里挖红薯时,捡到一沓百元大钞,约有170多张。吴某鉴别后发现这些钞票全是假钞,虽然有点失望,但是没有丢掉,而是带回家中藏了起来。2012年5月,吴某来福州仓山打工,把这些假币也带来了。同年11月初,吴某给了弟媳阿花(化名)4张 100元的假钞。阿花用掉了其中一张。2012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在吴某的暂住处福州市仓山区某村64号民房提取到面值100元的假钞168张,在阿花的身上提取到3张。公安机关依法将上述扣押的171张假币予以收缴。
法院判决:仓山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检方认为,吴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法院以持有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辩称,她只是将假币放在家里,不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后同意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考虑到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相关法规:
《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和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持有伪造的货币,是指将伪造的货币置于自己实际控制之下的一种状态,包括带在身上或放置在自己可以进行实际控制的场所。使用伪造的货币,是指使其进入流通领域,既包括用于合法的消费或结算,也可是用于非法活动中。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行为之一即可构成犯罪,实施两种行为亦不能构成并罚。构成本罪的数额标准为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