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为了赢取利益是会进行假币的生产,我们明白这种行为是违法,但是对于假币的使用与诈骗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不同的罪是存在不同的立案标准,处责也是不一样,以下瑞安律师就来针对这方面的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大家可以很好的区分这类的罪是如何。
持有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 诈骗财物数额较小,危害不大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2)正常的借贷代人购物拖欠货款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对借贷或拖欠他人财物打算并设法归还,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1)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只限于骗取他人财物;招摇撞骗罪则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欺骗,骗取荣誉职务职称福利待遇甚至“爱情”。
(2)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招摇撞骗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从《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使用假币罪的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对象是伪造的货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但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2、犯罪客观方面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涉案人具有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持有、使用假币达到何种金额为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即总面额达到四千元,就可能构成本罪。
3、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在这里,行为人对自己所持有或使用的假币是否明知,成为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因此,只要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无论其出于何种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
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是什么?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里的使用假币应作扩大解释:不仅包括以假币购物,而且包括其他所有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真币功能的行为。换言之,这里的使用假币就是以等量假币发挥等量价值的行为。
一般来说,行为人明知是假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以上就是北京持有、使用假币罪律师对于该方面知识的详细分享,持有假币的罪责是比诈骗罪的处罚是更加严重,因为持有假币的数额是比较多而且对国家的影响是比较严重,所以假币的处罚是会比诈骗更加严重,如果对这类的罪责还有其他问题,随时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