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屡禁不止,有部分人酒驾后发生车祸后果严重不知道应该如何处理,投机取巧,以为找个朋友顶包就能获得保险蒙混过关。法律意识淡薄的我们还不知道因为这愚蠢的想法已经触犯到了法律的红线,保险诈骗罪随时提醒着我们酒驾顶包是行不通的。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何,下面北京保险诈骗罪律师为您介绍。
案件:
王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为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王某经朋友李某介绍,找到邓某“顶包”报案。在王某签订一份36万元的一次性定损协议后,保险公司察觉可能存在骗保情形,随即向警方报案。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海淀法院一审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李某、邓某三人6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去年8月16日凌晨,王某酒后驾驶英菲尼迪越野车在通州区某村向北两公里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因喝了酒,王某联系到朋友李某,想让李某顶替他作为驾驶人向保险公司进行事故申报。恰巧的是,接到电话前不久李某也喝过酒,于是李某又找到自己的朋友邓某,最终由邓某冒充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
此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于去年9月25日到定损中心与保险公司签订金额为人民币36万元的一次性定损协议书。在保险金尚未赔付时,保险公司意识到该起理赔案件可能存在骗保情形,随即向警方报案。三天后,民警将王某、李某和邓某三人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指控三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法庭审理过程中,三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王某坦言非常后悔。“我是一时糊涂,把朋友也拖下水,太惭愧了。”李某和邓某二人也表示认罪,并称只是想帮朋友一把,没有想要从中获利,万没想到构成了犯罪。
律师解读:
王某作为被保险人,伙同邓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王某、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但考虑到王某作为犯意提起者及纠集者,以及保险理赔的主要实施者及受益者,在犯罪中的作用明显高于邓某,在最终量刑时将酌情区分对待。而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在量刑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同时,鉴于三人犯罪未遂,且三人到案后及在庭上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最终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罚金3万元,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
保险诈骗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主观要件
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有诈骗保险金的意图。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要件
对于保险诈骗罪,它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