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保”这个词现在听来不再新鲜,在巨大利益面前,还是有人会抱着侥幸心理,兵行险招,进行骗保,那么,骗保怎么办,会坐牢吗?下面,就让北京保险诈骗罪律师用一则案例来告诉你吧!
【案情简介】
“我来报案,我的车被人砸了”,新津县某汽修厂的老板张某怎么也没想到,因为接了一笔维修奔驰汽车的单,最终车没修好,自己的私家车还被人砸了,到派出所报案又引出另一件保险诈骗案。
这事还得从成都的徐某说起。徐某有一辆奔驰轿车,平时开车不当,有一些小擦挂,本来徐某应自己出钱把这些维修好的,他却不想自己花钱,甚至还想借此发笔“小财”。
去年11月,徐某与朋友邱某商量,决定制造假车祸以骗保,两人事先到汽车配件市场购买了废旧的奔驰车大灯、前保险杠等,将车上完好的原装配件换下,又通过朋友王某介绍,找到了新津一家汽修厂的张某,要求张某帮忙找个车,伪造一起双车交通事故。张某为了挣取修车费用,答应了徐某等人的要求,又找到有业务往来的陈某,并利用陈某的小货车,人为制造了一起交通事故。
但是,后面发生的事情出乎了大家的意料——由于制造车祸当天下雨路滑,奔驰车追尾小货车,远远超过了大家预想的程度,奔驰车受损严重。保险公司接到报警后前来定损,认为符合理赔条件,赔偿了徐某7万余元。
事情以为已经处理好,但徐某的奔驰车送到张某的修车厂后,经过多天的维修,始终不能完全修好。徐某多次要求强行开走汽车,但遭到拒绝,他愤怒了,纠集其他人将张某的私家车砸了并追打张某。张某不仅垫付了几万元维修车辆的费用,自己的车还被砸了,他觉得憋屈选择了报警,这才引出了这起保险诈骗案。
最近,新津县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依法对该县首例保险诈骗案涉案的徐某、邱某等人批准逮捕,以情节轻微不批捕张某和陈某。目前该案和张某汽车被砸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法律解读】
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实施了具体的骗保行为,依法均应予以惩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